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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改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03 22:23:14

車輛被改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改裝車輛未通知保險人,達到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保險人無須承擔保險責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車輛被改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車輛被改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改裝車輛未通知保險人)1

車輛被改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改裝車輛未通知保險人,達到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保險人無須承擔保險責任!

案情簡介:2020年3月,羅某駕駛已改變車輛登記時外形結構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貨車裝載89,070KG泥土(該車核定載質量1542OKG,超載477.63%)在慢車道行駛。在路口内交通信号燈為紅燈的狀态下強闖紅燈通過路口,遇到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陳某駕駛無号牌二輪摩托車在交通信号燈為綠燈時直行駛入路口,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羅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羅某系徐某雇請的司機,事故發生時正在從事雇傭活動。上述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

事發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110,000元,徐某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喪葬費30,000元。

經交警部門查驗,該重型自卸貨車存在車廂改裝加高,車頭頂部加裝一隻鐵箱等改裝情形。

裁判要旨:

一 審 法 院: 受害人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作為近親屬,依法有權請求相關責任人賠償因此而産生的經濟損失,對于合法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并已為生效刑事判決确認,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據以作為确定本案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争議的主要問題是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内是否免賠。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本案中,案涉貨車的車廂存在改裝加高,以及車頭頂部加裝鐵箱等擅自改裝情形,該改裝行為直接影響車輛的載貨以及駕駛操控,導緻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本次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将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如前述,案涉貨車在保險期間内存在足以影響車輛使用、顯著增加車輛危險程度的改裝情形,無證據顯示投保人已将該情形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本起事故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号)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羅某系徐某雇請的員工,其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本起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徐某和羅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涉貨車系某汽運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徐某使用,徐某與某汽運公司之間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且本案并無證據證實某汽運公司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陳某父母主張某汽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欠缺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受害人陳某駕駛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該行為與其因事故造成緻命傷害即嚴重顱腦損傷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受害人陳某對其自身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法院酌定其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5%的責任。

二 審 法 院: 本案中,經交警部門查驗,案涉貨車存在車廂改裝加高,車頭頂部加裝一隻鐵箱等改裝情形,導緻該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此情況下,案涉車輛投保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将該情形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本案沒有證據證實投保人已就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且結合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内容,本案事故的發生與案涉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具有關聯性,保險公司并已就被保險人未能及時履行危險通知義務,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确提示、說明義務,故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内免賠,其無需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陳某父母及徐某上訴主張某汽運公司系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應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案涉車輛系某汽運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徐某使用,徐某系案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所有權人某汽運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一審判決認定某汽運公司與徐某成立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某汽運公司無需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此外,受害人陳某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與其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導緻嚴重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酌定受害人陳某自身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5%的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徐某上訴認為受害人陳某應承擔20%的責任及陳某父母上訴認為受害人陳某無需承擔責任,均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80000元,對該酌定的數額不再另行按過錯程度計算,并無不當。

案件評析:

本案被告羅某是我方代理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駕駛人,原告陳某父母系本次交通事故中身故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原告陳某父母欲要求我方代理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我方代理律師審核材料後,拟定應訴策略将案件辦理重點集中于兩點,一是被保險機動車改裝情形是否符合我方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免責條款的約定;二是我方是否已盡到提示及說明義務”。理由在于:

一、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下列原因導緻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若涉案車輛進行了加裝、改裝導緻承保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經過分析《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投保單》、《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内容,案涉貨車的外廊尺寸變化,原告陳某父母及涉案車輛所有權人徐某承認的事實,肇事司機羅某承認的事實,初步認為涉案車輛所有權人徐某所述“案涉貨車在車輛投保前已經存在改裝情形,即改裝後才投保購買保險”并非事實,肇事司機羅某及徐某是明知改裝會顯著增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但仍然放任改裝并進行超載,且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第三者商業險保險金的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内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過分析《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整本)》的内容,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人聲明”内容,保險示範條款的加黑、加粗處理情形,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及明确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采納我方代理意見,認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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