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立法對重大誤解的規定較為籠統,其概念和适用标準并不清晰,且容易與欺詐和顯失公平相混淆。在民事法律行為特别是民事合同中,由于當事人思維和認識存在差異,難免出現意思表示錯誤的情形。因此司法實踐中涉及重大誤解的案例數量不斷增長,對重大誤解的理論研究和司法适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網友咨詢:
合同中常見的重大誤解表現為幾個方面?
黑龍江博采律師事務所馮軍勝律師解答:
合同中常見的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2、對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3、對标的物品種的誤解。
4、對标的物質量的誤解。
5、對标的物規格的誤解。
馮軍勝律師補充: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項存在認識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确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認定重大誤解的注意事項
1、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沒有重大誤解之問題。
2、保證人對偾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雖屬對”當事人特征的重大錯誤“,作為例外,不構成重大誤解。
3、計算錯誤一般不構成重大誤解。分兩種情形作不同處理:①隐藏的計算錯誤;②公開的計算錯誤。
黑龍江博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市優秀律師,刑委會副秘書長,市律協監事會秘書長。南崗區政府法律顧問。香坊區青聯委員,道裡區工商聯執委,香坊區律師工會主席。專項刑事辯護,交通事故處理。
馮軍勝律師總結:
動機不屬于法律行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動機)發生錯誤,屬于狹義的劫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