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二手車交易案。事主于先生花費16.6萬元通過某平台購買一輛二手車,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發現該車存在發動機更換、維保記錄缺失等問題,涉案二手車電商平台被法院認定構成欺詐,被判退一賠三。
二手車換過發動機,平台自稱“不知情”
于先生在某知名二手車交易平台花費166000元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并另外支付了5091元物流運輸等服務費。雙方簽訂了《二手車銷售協議》,約定平台向于先生提供315項車輛檢測、1年包退、全國聯保等增值服務。《協議》還載明,因二手車是特殊商品,故平台不對車輛型号、配置的真實情況負責。
後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變速箱滲油的問題,于先生去維修時被告知發動機曾更換過,發動機号碼牌上的數字存在明顯的扭曲、變形以及摩擦痕迹。但是,平台此前提供的檢測報告并未顯示發動機有問題。因機油滲漏嚴重,車輛性能受損,于先生稱自己一直未敢開上高速行駛,嚴重影響了涉案車輛正常使用。
于先生在維修車輛時發現該車發動機更換過,這一情況在交易時被隐瞞。北京四中院供圖
于先生多次找平台協商解決無果,隻能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二手車平台辯稱,其從前任車主手中收購涉案車輛時進行了檢測,并未發現發動機更換的情形,對發動機更換一事不存在隐瞞的主觀故意。平台還稱,其在第三方平台查詢維修保養記錄時顯示為“查無記錄”,且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屬于原車主個人信息數據和隐私範疇,自己無權再私自調取,因此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審慎義務。
平台顯示,于先生購買的車輛發動機功能正常。北京四中院供圖
此外,平台還舉證證明了其與前任車主之間存在《二手車收購協議》,約定前任車主應向平台提供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及如實告知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不過,涉案車輛也是前任車主從他人處收購,前任車主也不知曉發動機更換一事,且涉案機動車登記證書中未對發動機号進行過變更登記。
法院:平台構成欺詐,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過程中,平台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購車款,因此法院确定該案争議焦點為被告在涉案車輛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二手車輛不可能沒有經過維修保養,在查詢不到相關記錄的情況下,平台應該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查詢,同時對涉案車輛進行更為認真、專業的檢測。本案中,平台沒有進一步對涉案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進行核實,明顯對該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極、放任的态度。平台雖與于先生約定不對車輛型号、配置的真實情況負責,也不能排除平台應履行的誠信告知義務。而且,平台與前任車主的《二手車收購協議》中包含了車主需要提供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的約定,平台以侵犯個人信息為由辯稱自己在二手交易中無法查詢維修記錄,實際是否認了自己在前手合同中應當履行的收購審核義務。
據此,北京四中院認為,在對涉案車輛進行檢測時,發動機号碼牌存在明顯異常,平台卻稱不知情,實難采信。此外,即使平台因為重大疏忽沒有發現發動機更換的情況,其亦應當将維修保養查無記錄這種影響購買的消極事實如實告知于先生,由于先生決定是否購買。如果原告知曉涉案車輛未查詢到維修保養記錄,必然會堅持進一步查詢,也必然會知曉發動機更換一事。
綜上,無論是明知發動機存在更換而故意隐瞞于先生,抑或平台沒有盡到專門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而未發現發動機被更換的事實,其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将其檢測的情況如實告知于先生是确定無疑的。在此情況下,平台對影響購買的消極事實沉默不告知,并對涉案車輛作出狀态及性能正常的報告,與涉案車輛實際情況并不相符,使于先生基于對平台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認為涉案車輛不存在問題從而進行購買,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于先生退還涉案車輛,平台退還于先生166000元購車費及5091元服務費,并賠償三倍購車費498000元。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校對 楊許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