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罵兩句能起訴嗎?一、案件回顧被告小林系微信聊天群“某業主群”的管理員之一,該聊天群系同小區業主之間為鄰裡互助溝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互聯網群組,日常功能為發布失物招領啟事、提示物業安全隐患等與小區公共生活相關的内容,群成員僅限同小區産權物業業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微信群罵兩句能起訴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案件回顧
被告小林系微信聊天群“某業主群”的管理員之一,該聊天群系同小區業主之間為鄰裡互助溝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互聯網群組,日常功能為發布失物招領啟事、提示物業安全隐患等與小區公共生活相關的内容,群成員僅限同小區産權物業業主。
原告錢大哥于2019年受該群成員邀請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該群面向全體成員發布通知,要求群内業主修改用戶名,格式為“樓号 房間号 姓名”,非業主和廣告商自動退群。同時表明,綜合大家意見,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後被移出群,并請群内成員互相提醒修改。7月20日,群内有成員稱進群要遵守群規,否則可以退群,并标記出來尚未修改名稱的群成員頭像,@被告小林提醒其應該将沒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稱的人清理出去。被告小林随後在群内發布消息“請以上改名字,謝謝”。7月23日,錢大哥在群内發布聊天言論,稱業主具體住址屬于個人隐私範疇,業主是否願意公示是業主的個人權利。有群成員在原告該言論下回複,稱群有群規,如不願修改可以不進群,并以言論自由不等于在群裡随意說話為例類比。同日,被告小林以管理員身份發布通知,要求群成員必須備注“樓号 房間号 姓名”,如果不備注,則請管理員清理,若幹群成員相繼發布言論,多數表示同意該規則,要求被告果斷“踢人”。被告在發言表示“不願意遵守群規就請退群”之後,将原告錢大哥移出群聊。原告認為,業主具體住址屬于個人隐私範疇,業主是否願意公開屬于個人權利,小林在“某業主群”發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員修改群昵稱備注樓号、房間号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權,故将管理員小林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糾紛産生于業主群,由于被告行使管理員職責,向全體群成員作出規則性通知時,被原告拒絕而引發。微信聊天群産生于互聯網時代,系公民之間基于特定社會關系、共同需求或共同愛好等,通過網絡建立的發布言論、探讨事務的平台,聊天群的設立具有成員間合意的自發自治性質。基于平台運行維護之必需,在符合多數利益原則基礎上,制定并向全體成員公布人員進出、日常發言規範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員的權利也是職責所在。因此,原告是否選擇遵從涉案微信群規則,以及是否應被涉案微信群接納的事實判斷本身,應落入社會交往範疇,該行為并未創設民事法律關系,無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調整,故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二、法律解讀
互聯網群組依托于互聯網社交平台功能組建運行,群主或群管理員作為互聯網群組事實上的直接管理者,對于群組成員的行為具有管理義務,而平台也賦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員“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近年來,因為微信群踢人,特别是涉及物業的微信群踢人而引發的訴訟案件争議頗多,此類案件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被踢出的群成員的民事權利是否受損?曾引發了司法實務中的激烈讨論。在實務中,這類案件的訴求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認為群主将群成員踢出群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重新入群;另一類則是如上述案例一樣,認為在群内要求改名侵犯了業主的隐私權,亦或者認為微信群踢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要求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
先說第一類,從微信群的性質來看,微信群組是公民基于某種社會關系通過網絡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組的管理者對群組成員有自主選擇權,進群、退群、移出群及進行相應的管理等行為均系成員間自治行為,這些行為都是互聯網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此類行為産生的糾紛也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民法典》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适用本法的規定。”因此,要求重新入群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再說第二類,《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群主要求群成員以“樓号 房間号 姓名”的方式進行群内昵稱備注。該要求是基于“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要求而為,同時進行必要身份信息審查,符合群内成員在虛拟世界社會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并不落入隐私的範疇,也不會侵犯群成員的隐私權。而且,從組建微信群組的行為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關系來看,物業公司組建“物業服務群”微信群組是加強與業主溝通、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途徑,但組建微信群組并非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組建微信群組及進行相應的管理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也不是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内容,不屬于物業服務的範圍。因此,是否組建微信群組與物業服務并沒有本質聯系,而是否進入該微信群組對業主依物業服務合同享有的權利并不産生實際影響。
三、律師提醒
從上述法律分析不難看出,能不能進微信群,一般并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而且,被提出群是否違法或者侵權,也要看權利是不是真受到了損害。網絡雖不是法外之地,但不是每個網絡行為都需要通過法律予以調整,對于微信群的管理,由社會交往規範來調整即可,互聯網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是基于“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不産生民事法律關系,更不存在隐私侵權的問題。
但同時也需要注意,互聯網群組管理權限的行使應當遵守互聯網群組管理的相關規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也規定,“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内信息發布等行為。”因此,若因管理行為創建了民事法律關系并構成侵權,亦或者相關管理行為創設了合同關系的,那相關人員也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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