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的時候,如果看到什麼活動特别劃算,很多人低擋不住銷售的忽悠就會腦子一熱,交付訂金,事後就處于無限後悔,想要退回訂金,卻百般受阻,那訂金到底能不能退呢?
今天,就跟天穗君一起了解下
首先,我們口頭上說的交付訂金,其實是需要區分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的。
定金or訂金,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用到這兩個詞語,有的人分不清這兩個詞語的區别,甚至認為是同一個意思,實務中也經常因此發生糾紛。簡單來說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定金與訂金之間的區别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和訂金主要有以下區别:
1、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隻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或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适用定金罰則。
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雙倍返還,隻能全額退款。
什麼是定金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
要注意消費協議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
在簽協議、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譽、能力水平。
如果商家做出了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将他們的承諾寫進去,書面化以保留證據,不要因怕麻煩,給自己的消費帶來隐患。
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消費。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
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适用定金罰則的條件,
《擔保法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
一是明确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緻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緻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罰則的規定。
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緻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緻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什麼是訂金
關于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隻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隻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
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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