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共享汽車在洛陽面世以來
讓許多洛陽人歡欣不已
令拿了駕照後的小夥伴“蠢蠢欲動”
共享汽車作為一種新型的共享出行方式
為我們的出行帶來了不少便利
同時共享汽車作為機動車
上路行駛必須嚴格按照《道交法》規定
随車攜帶駕駛證、行車證
否則即為違法
3月8日17時20分左右,洛陽交警高新大隊民警在河洛瀛洲路口執勤時,依法對一輛牌号為豫CD03825的新能源共享汽車進行盤查。
在要求駕駛員左某出示駕駛證及行駛證時,駕駛員左某這才發現車内沒有行駛證,便聯系共享汽車公司詢問情況。共享汽車公司告知左某“共享汽車的所有權為公司,行駛證都必須由公司保存,放置車上容易丢失”。
顯然這樣的說法及做法是不符合《道交法》規定的,民警依法對駕駛員未随車攜帶行駛證的違法行為開具了強制措施憑證,對該共享汽車進行了暫扣。
随後該共享汽車公司責任人帶着行駛證來到高新交巡大隊,民警明确告知“按照法律規定,行駛證作為車輛合法上路行駛的唯一證件必須随車攜帶”,同時建議該公司積極消除共享汽車運營使用中的漏洞,畢竟“共享”得依法才能持久發展。
駕駛員左某因租車及駕車時未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導緻實施未随車攜帶行駛證的違法行為,被民警依法給予罰款50元記1分的處罰決定。
往期回顧
信息來源:洛陽交警高新大隊
編輯 | 董棟 審核 | 劉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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