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慶市廣甯縣賓亨鎮一宗長達24年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村居律師的積極協調下得以成功調解。
原來,早在1995年10月16日,肇慶廣甯縣賓亨鎮當事人謝某之妻梁某在其責任田勞作時,不慎碰到斷落在田埂上的低壓電線,不幸觸電身亡。梁某家屬将廣甯縣供電局、坑仔口管理區(現為村委會)和電工提起訴訟。
據法院審理,因電工莫某沒有及時檢修線路導緻梁某觸電身亡。對于事故原因和責任,廣甯縣供電局和肇慶市供電局先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認定事故責任人為坑仔口村委會和電工莫某。梁某家屬對廣甯縣供電局、坑仔口村委會和電工莫某提起訴訟。
經過肇慶廣甯縣人民法院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4日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坑口村委會于判決生效後的15天内,向原告賠償27105.95元,并承擔1540元訴訟費,迳向梁某家屬支付。莫某向六名原告賠償6776.49元。但坑仔口村委會一直分文未付。其間,梁某家屬亦未按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轉眼過了24年。今年9月,廣甯縣賓亨鎮綜治維穩中心、司法所及坑仔口村村民委員會,先後向村(社區)法律顧問郭生平律師提出緊急調解邀請,反映梁某家屬情緒激動,要求坑仔口村委會無論如何必須在國慶前向其支付拖延達24年之久的人身損害賠償款。
郭生平律師經過深入調查,了解到該宗案件之所以拖延近24年之久毫無結果,是有其客觀原因的:近三年之前,村委會确無任何自有經營收入,無法支付本案賠款。郭生平律師認為,但當村委會有經營收入後,應想法解決幾位原告的要求,不能以判決已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由,推卸賠償責任,激化矛盾糾紛。
梁某及其家屬了解到現在村委會帳戶上有錢,認為足夠支付賠償。但村委表示:“帳戶裡的錢都是上級的專項工作經費,真正屬于村委可支配支付上述賠償款的隻有每個月5000元左右的租賃收入,隻能用分期的形式,無法一次性還清。”梁某及家屬不同意分期,事件又陷入了僵局。
此時,郭生平律師提議,是否可以由村委會向承租老闆借款3萬元,屆時在每月應繳的租金中抵扣的形式來解決問題。經過多番溝通,承租老闆答應先給村委會借款3萬元。
就這樣,經村委、村居律師多方協調後,雙方于今年9月23日下午在廣甯縣賓亨鎮司法所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意願後完善相關法律手續,從源頭化解了矛盾糾紛,徹底了結一宗長達24年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記者】歐陽勝勇
【實習生】伍思懿
【作者】 歐陽勝勇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南方号~三農~三農自營号~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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