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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0 12:00:01

作者:劉文科

《農民專業合作社财務制度》(以下簡稱“财務制度”)已于2022年7月8日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貫徹實施好财務制度,對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财務行為,加強合作社财務管理,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修訂背景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産品生産經營者或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農業實現集約化、規範化、專業化和産業化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财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範合作社财務管理、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随着農村分工分業深化和合作社快速發展,以及201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原制度的一些規定已不适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以滿足合作社經濟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财務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條,主要内容包括:

1.總則:明确了制定依據、适用對象範圍,以及對合作社的财務工作要求等。

2.資金籌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對合作社成員出資、接受财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借款、應付及暫收款項等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作出規定。

3.資産及運營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的流動資産與非流動資産等各類資産的運營管理作出規定。

4.收入成本費用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費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規定。

5.盈餘及盈餘分配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盈餘分配、公積金提取與使用、可分配盈餘的确定等作出規定。

6.财務清算:主要對合作社解散、破産時的流程、财務清算等作出規定。

7.财務監督:主要對合作社财務的監督審計、信息公開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等作出規定。

8.附則:規定了實施細則制定、解釋權與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點解析

(一)适用範圍

針對近年來新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組織形式,修訂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确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獨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在财務管理上予以進一步明确。财務制度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納入制度适用範圍,為加強聯合社的财務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據,對支持和引導聯合社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财務清算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解散、破産清算相關事項的規定,财務制度新增“财務清算”内容(第六章),合作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解散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财務清算。明确了财務清算的流程與要求、清算組職責、破産申請等,以規範合作社解散、破産時的财務清算工作。

(三)财務監督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财務進行内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第七十二條規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财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參照《企業财務通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産清算時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财産處置暫行辦法》(财資〔2019〕25号)等有關要求,财務制度新增“财務監督”内容(第七章),從内部審計、财務公開、違法違規情形及罰則等方面,指導合作社做好财務監督相關工作。

(四)财務會計人員

相較于原制度總則第三條“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的規定,結合合作社發展和管理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财務會計人員”等相關規定,财務制度對财務會計人員的聘任作出相應要求,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聘任财務會計人員,或者按規定委托代理記賬。

同時,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避免财務管理風險,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财務會計人員”等相關規定,财務制度第五條明确了“執行與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合作社财務會計人員”。

(五)成員賬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記載于各成員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财務制度第八條規定了合作社成員賬戶的設立以及記載事項,同時對聯合社成員賬戶的設立進行了明确。

(六)出資方式

修訂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員出資方式的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币财産,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據此,财務制度新增對出資方式的相關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并對不能出資的方式進行了簡單說明。

同時,财務制度對以非貨币方式作價出資作了相關規定,成員以非貨币方式作價出資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章程規定,按照相應的程序合理确認出資額,計入成員賬戶。有相關憑據的,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按照全體成員确認的價值計價;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份額确定股金,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管理,具體實務操作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執行。

(七)生物資産

原制度中将“農業資産”作為合作社的一類資産,包括牲畜(禽)資産和林木資産等。随着合作社業務規模發展和類型增多,“農業資産”已經不能涵蓋目前所有農業生物資産類型,同時無法很好地對應資産負債表中“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為規範合作社會計核算,便于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業務往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号——生物資産》對農業生産相關生物資産的表述和劃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财務制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引入“生物資産”的分類,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産、生産性生物資産和公益性生物資産。

消耗性生物資産是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來收獲為農産品的生物資産。生産性生物資産是為産出農産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産。公益性生物資産是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産。

同時,财務制度對生物資産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生物資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物資産的核算及管理,并将生産性生物資産的預計淨殘值率确定為其成本的5%,合作社應當對生産性生物資産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部分在生産性生物資産使用壽命内按照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八)固定資産

财務制度将合作社固定資産的單位價值從原制度規定的500元以上,提高到2000元以上,同時參照《事業單位财務規則》相關規定,明确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标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可列為固定資産。此外,财務制度明确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産台賬,加強固定資産管理,對固定資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九)國家财政直接補助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作社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财産要平均量化到成員;第五十三條規定,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财産,在解散、破産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産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财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據此,财務制度規定,合作社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财産,作為專項基金處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員。同時,合作社應當對國家财政直接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取得生物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時,應建立資産台賬,加強資産管護,嚴禁擠占、挪用、侵占、私分。此外,合作社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财産,在解散、破産清算時,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産清算時接受國家财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财産處置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十)盈餘及盈餘分配

本年盈餘=經營收益 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稅費用。财務制度對合作社盈餘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應當做好收入、成本費用核算,及時結轉各項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稅費用,确定當年盈餘,規範盈餘分配。這就要求合作社應當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同時,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産、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相關規定,财務制度明确,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公積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需要說明的是,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餘轉為對合作社的出資,計入成員賬戶。

(作者單位: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産研究所)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2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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