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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工資可以直接勞動仲裁麼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8 21:10:54

前幾年網上流傳着這樣一個段子,大概意思是“世上最讓人痛苦的事情是上班,最最讓人痛苦的事情是無償加班,可要論最最最讓人痛苦的事情,則莫過于無班可上”。能深刻看懂這句話并付之一苦笑的人,都是吃過見過、被生活所蹂躏過的主兒。

老闆拖欠工資可以直接勞動仲裁麼(勞動仲裁耗時又麻煩)1

但如果再結合這句話被改編的出處——春晚小品《不差錢》——中的原話:“人世間最痛苦的事情是‘人死了,錢沒花了’;最最痛苦的事情是‘人活着,錢沒了’”。筆者得出的人世間最痛苦的事情是:痛苦地上班、加班,到頭來卻被老闆拖欠工資沒拿到錢〒▽〒。

不過好在這個“最痛苦”是有“解藥”的,這個“解藥”就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要的“服藥”方式包括申請勞動仲裁、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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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服藥”方式是在老闆拖欠工資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出具仲裁裁決書,勞動者可依據該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調解出具調解書或出具判決書的,當事人可依據調解書或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一方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如此一番折騰下來,勞動者的工資有沒有要回來我不知道,但勞動者一定已經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法院門清兒了,甚至會影響其後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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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繁複的程序之中,卻存在着這樣一股“清流”,或者說“綠色通道”,這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針對拖欠工資情況的“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囊括了“未按時”和“未足額”這兩種情況——勞動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屬于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它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的,由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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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傳統實現債權方式,“支付令”具有省時省力這一天然的巨大優勢。

因為隻要勞動者可以提供明确、合法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用人單位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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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經法院審查成立,緻使勞動者申請的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也會直接轉入訴訟程序。

這無疑為勞動者讨薪節約了大把的時間,而勞動者可以用節約出來的大把時間創造更多的财富。

對于勞動者而言,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比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更加省時省力,而所需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幾乎是相同的。可以說申請支付令是勞動者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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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支付令有其局限性,隻能适用于用人單位“未按時”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這一單一情況,如果涉及其他糾紛的,勞動者還是需要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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