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幾家用人單位的勞資負責人在網上詢問: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要不要蓋騎縫章?
相關負責人就此事進行了解答:為防範風險,最好加蓋騎縫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但沒有對如何蓋章做出詳細規定,其它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要求勞動合同上必須加蓋騎縫章。因此,沒有騎縫章,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未蓋騎縫章 有人轉空子
但近幾年出現了不少勞動者為索要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而采取各種手段來否認書面勞動合同真實性的案例,如有的請人代簽勞動合同,有的有意變更自己以前的書寫習慣而改變自己的筆迹,使筆迹鑒定結果對己有利;有的甚至還不惜燒傷自己按手印的手指來否認自己手印的真實性。
加蓋騎縫章的好處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頁數多,但一般隻有勞動合同書的首頁及最後一頁有簽名或蓋章,沒有每頁都簽名或蓋章。因此雙方都可以對勞動合同書某頁或某幾頁進行更換從而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内容。
如果加蓋騎縫章,合同整體展開可以将騎縫章還原成原章,就可以防止對方更換合同内容、防止對方否認合同内容,從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争議和損失。因此用人單位最好加蓋騎縫章,以防範風險。
如何正确加蓋騎縫章
蓋騎縫章時,章要盡量均勻蓋壓在兩頁可折疊紙的中縫上,騎住所有縫,蓋完騎縫章後合同的每一頁均應該有紅印,并且第一頁和最後一頁最好同時有字,公章應完整、合一,而不僅僅是個紅圈(僅是紅圈容易作假),不應存在漏頁的情況。合同展開應能将騎縫章還原成原章。這樣騎縫章才比較規範,才能發揮其作用。
(通訊員:賀飛躍 編輯:鄒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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