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廢處理需要哪些證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固廢處理需要哪些證件?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上述規定中,責任主體均限定在“單位”。那麼,這裡的“單位”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呢?
對于這個問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該條被編入第二章“自然人”中,意思顯然是“個體工商戶屬于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的規定,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
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的含義,那麼就應當根據常識和法律的立法目的對“單位”進行理解。根據常識進行理解,隻要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有三五個人在那裡上班,顯然就應當理解為一個“單位”。根據《固廢法》的立法目的進行理解,所有環境法律的立法目的都無一例外的是“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态環境”,隻要“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态環境”的,就屬于環境法律的調整範圍,就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單位”。至于《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解釋》《行政訴訟法解釋》中的規定,其效力僅僅及于相關領域,并不适用于《固廢法》等環境法的行政執法。這樣看來,“個體工商戶”顯然都無一例外的屬于單位。
對于這個問題,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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