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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19:15
2月18日,北京文化關聯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條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标的3萬元,執行法院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該案關聯一審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12月29日發布,原告為曹芸芸,被告為北京文化關聯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合衆睿客影視關聯公司北京合衆睿客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案由為隐私權糾紛。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曹芸芸稱,2019年12月13日以來,每天百餘次接到陌生的騷擾電話,騷擾者稱在電影《被光抓走的人》裡看到了其電話号碼。影片中,從1小時25分49秒至1小時27分25秒,主演黃渤與王珞丹相遇的場景取景于西陵區二馬路原告經營的妝妝·甲甲美甲店和鄰居春城鮮花行門前,其中原告曹芸芸美甲店招牌上的手機号碼182××××4116出現電影場景中,且号碼未經後期處理,緻使曹芸芸私人電話号碼暴露于電影屏幕。
法院認為,在影視劇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應對涉及手機号碼等特定信息畫面予以技術處理,不得完整呈現,考慮到涉案影片的影響力,在未經原告準許,私自洩露涉案電話構成對原告個人隐私權的侵害。原告請求采用技術手段遮擋涉案影片作品中的涉案号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最終,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京西公司、合衆睿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技術手段遮擋《被光抓走的人》電影作品中原告曹芸芸的電話号碼“1827133****”,并賠償原告曹芸芸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等。
(編輯:周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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