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内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範圍
(一)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内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二字)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的有( )。(2009年)
A.購買使用行為
B.進口使用行為
C.受贈使用行為
D.獲獎使用行為
【答案】ABCD
【解析】車輛購置稅的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産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
下列按有效價格證明上注明的價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為計稅依據(最低計稅價格失效情況下)
(1)進口舊車;
(2)不可抗力因素導緻受損的車輛;
(3)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4)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
【解釋】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3)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計稅價格的确定方法為:
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确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未滿1年,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每滿1年扣減10%;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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