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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抵扣後可以轉出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4 13:16:53

一、購進貨物或服務改變生産經營用途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在購進時已抵扣了進項稅額,需要在改變用途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3種方法)。

增值稅進項抵扣後可以轉出嗎(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

1、按原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1、甲白酒生産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外購食用酒精 100 噸,每噸不含稅價 8000 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 800000 元、稅額 104000 元;取得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金額 50000 元、稅額 4500 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裝卸費 30000 元、稅額 1800 元。月末盤存時發現,由于管理不善當月購進的酒精被盜 2.5 噸。

損失酒精轉出進項稅額

=2.5×8000×13%+4500÷100×2.5+1800÷100×2.5

=2600+112.5+45=2757.5(元)

2、 無法準确确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即買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數額=當期實際成本×稅率

例2、乙老字号糕點生産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21 年 8 月末盤點時發現:

*上月從農民手中購進的面粉因管理不善發生黴變,使賬面成本減少 18200 元(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面粉進項稅額轉出額=18200÷(1-9%)×9%=1800元

**上年 12 月份購進的一批膜具因管理不善丢失,賬面成本 6000 元(購進時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膜具進項稅額轉出額= 6000×13%=780元

3、 利用公式:

适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例3、丙制藥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12 月份銷售抗生素藥品取得含稅收入113 萬元,銷售免稅藥品 50 萬元,當月購入生産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 6.8 萬元, 抗生素藥品與免稅藥品無法劃分耗料情況,計算該制藥廠當月應納增值稅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8*【50/(50 113/1.13)】=2.27萬元

當月應納增值稅=113/1.13*13%-(6.8-2.27)=8.47萬元

例4、丁集團總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 月業務如下:

(1)内銷一批服裝,向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中分别注明了價款 300 萬元,折扣額 30 萬元。(不含稅銷售額=300-30=270)

(2)取得統借統還利息收入 50 萬元,保本理财産品利息收入 10.6 萬元。(免稅銷售額50、利息不含稅銷售額=10.6/1.06=10)

(3)在境内開展連鎖經營,取得含稅商标權使用費 106 萬元。(不含稅銷售額=106/1.06=100)

(4)轉讓位于市區的一處倉庫,取得含稅金額 1040 萬元,該倉庫 2010 年購入,購置價 200 萬元,簡易方法計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040-200)/1.05=800)

(5)發生其他無法準确劃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 22.6 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2.6×【(50+800)÷(270+50+10+100+800)】=15.62(萬元)

二、不動産的進項稅額轉出

一般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産淨值率

不動産淨值率=(不動産淨值÷不動産原值)×100%

不動産淨值=不動産原值-不動産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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