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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春節加班費怎麼算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7 09:44:48

春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佳節,國家統一規定春節假期,以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同時傳承與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司法實踐中發現,部分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法定節假日存在法律盲區或理解偏差,一些勞動者甚至不知道春節加班該拿多少加班費。對此,海澱法院法官全面講述關于法定節假日的十大勞動法律常識,以增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及證據意識,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1、我國每年有幾天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官釋法】

司法實踐中發現,部分當事人并不理解“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的區别,在此予以厘清: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期間的法定節日為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不包括除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6号)第二條的規定:“春節:1月21日至27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因此,2023年7天春節假期系由3天法定節日(初一、初二、初三)、1天周六休息日(除夕)、1天法定節日适逢周日休息日的補假及2天調休(初四、初五、初六)組成。

2、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是否正常計薪?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官釋法】

以春節假期為例,春節假期由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組成,其中,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初一、初二、初三)休息的仍然正常計薪,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未出勤為由而扣發工資。我們通常所述的平均每月計薪日21.75天的核算方式為:(365-104)÷12=21.75,即因在法定節假日休息用人單位亦應依法支付工資,故在确立折算工資所用的計薪日時,每年僅剔104天周六日休息日,不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

3、企業能否安排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應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很多超市、環衛、物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法定節假日期間仍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為市民提供物資供給、道路清潔、維修維護等服務。部分用人單位基于生産經營的需要,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履行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程序,且應注意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而在勞動法規定的發生自然災害需要緊急處理等特殊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4、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除法定節假日當日正常計薪外,還應再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标準為不低于工資的300%。司法實踐中發現,在核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方面,部分用人單位為節省用工成本,單方決定以低于勞動者工資标準的較低基數,作為核算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益,應當依法向勞動者補足加班費。

5、法定節假日加班能以調休代替支付加班費嗎?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該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官釋法】

針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可通過安排補休的方式免付加班費,僅在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應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但對于法定節假日而言,法律法規并未賦予用人單位通過安排補休的方式免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權利,因此,若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加班費。

6、執行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 有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嗎?

【法律依據】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法官釋法】

工作時間制通常分為三類,包括标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時制。用人單位因生産經營特點,無法實行标準工時的,經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并得到批準後,可以針對特定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其中,綜合計算工時制采用以周、月、季或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如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加班費。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下,不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7、因被拖欠加班費而辭職 能否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釋法】

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加班加點工資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若用人單位長期拖欠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嚴重影響勞動者付出辛苦勞動而應得報酬權益的實現,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則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情況下應提高證據留存意識,以證明自身系以被拖欠勞動報酬而提出辭職,否則可能會因無法證明辭職原因而面臨敗訴。

8、被拖欠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釋法】

勞動争議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引發争議的,應先行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會因缺乏受理依據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同時應注意仲裁裁決是否屬于終局裁決:若不服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可按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處理;若不服非終局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9、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争議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法官釋法】

訴訟過程中,勞動者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時,應對自身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訴訟中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為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争議的基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勞動者通常會提供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審批、勞動過程、勞動成果、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以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當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而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構成證明妨礙時,則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負擔,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以均衡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實現。

10、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适用仲裁時效?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釋法】

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因此應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确立仲裁時效,即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需要提示的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支付問題上,應注意到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年限的規定。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實踐中,超出這一期間的則适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因此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權益受損時,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并适時主張權利。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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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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