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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11 09:41:06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标準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勞動标準。

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法中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1

1.标準工時。标準工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标準,即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是我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我國的标準工作時間以前是每日8小時,每周6天,工作48小時。随着生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縮短工時成為趨勢。1994年每周工作時間縮短為44小時,1995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我國現在的标準工時制度,是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号)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标準。勞動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标準,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4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标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200%;法定年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300%。

3.制度工作時間和月計薪天數标準。制度工作時間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規定,月工作日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20.83天。月計薪天數的計算不能剔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的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其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2=21.75天。

4.特殊工時标準。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994年原勞動部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頒布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号),規定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業、崗位(工種)和具體條件标準。其中,不定時工作制的适用工種(崗位):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

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性質需要或職責範圍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業範圍為: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

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法中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2

1、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2、用人單位每周要安排員工休息一天;

3、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8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4、用人單位應該在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休假;

5、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有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第5點的限制。

一、超過八小時如何計算工資:

1、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

2、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

3、工作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

二、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度,即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間且不給加班費就是違法的。但是由于生産、工作等需要,用工單位在征得工會同意的前提下須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但是加班也不是無限制地延長工作時間,用工單位要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适當延長一至三小時。

總而言之,勞動者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超出這個時間且不給加班費就是違法的。且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用人單位應付給加班者三倍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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