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别?一、案例王老七于2018年起開始受雇于張三,由張三招攬業務,将挖掘機出租給對方使用,并配備司機王老七進行作業,完成任務後由客戶與張三進行現金結賬每月張三支付王老七3500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雇傭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案例
王老七于2018年起開始受雇于張三,由張三招攬業務,将挖掘機出租給對方使用,并配備司機王老七進行作業,完成任務後由客戶與張三進行現金結賬。每月張三支付王老七3500元。
2019年8月,李四挖路需要挖掘機裝載渣土,張三同意将挖掘機出租給李四,并配備司機王老七,約定1小時100元,油錢由張三出,車壞由張三修,幹完結賬。活幹完後,準備退出施工場地,這時,李華站在渣土車上整理渣土,被王老七開的挖掘機撞倒,導緻李華從渣土車上摔下受傷。
那麼,李華受傷,責任主體是王老七、張三還是李四呢?
答案:由張三承擔責任。對于勞務者對外實施侵權的行為,如果認定雇傭關系,依據雇主責任理論,由雇主對外承擔責任。
二、解析
首先,王老七駕駛張三所有的挖掘機進行施工,張三定期給付王老七3500元,可視為雙方達成了口頭勞務合同;其次,從人身依附上來看,王老七根據張三的意志完成工作,受其指派、監督,同時王老七所使用的作業設備由張三提供,工作的時間、地點、方式均由張三決定;最後,從給付報酬上來看,張三指示王老七到現場施工,由張三按月支付報酬。
所以,王老七為張三創造經濟效益,由張三向王老七支付報酬,張三實施挖掘機的行為是在張三監督和約束下的一種從屬行為,二人形成雇傭關系。
而李四和張三之間形成的是承攬關系,在勞務者造成他人侵權的,應當由承攬人對外承擔獨立責任,也就是說,造成李華損害的,作為定作人,李四是不承擔責任的。承攬合同的成立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的,承攬人提供勞務并不意味着義務的完成,而是要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攬目的才能實現。在施工期間,盡管張三和王老七要受到李四現場協調指揮之影響,但張三和李四之間在意的仍然是工作的成果。
三、怎麼區分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
法院一般從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是否由乙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者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産經營活動組成部分,可以認定為雇傭。否則的話,則應認定為承攬。
四、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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