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瑤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要目
一、競争合規指引的發展現狀
二、競争合規指引的體系檢視
三、競争合規指引的作用成因
四、競争合規指引制度的完善對策
結語
競争合規作為反壟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與關注度之間存在錯配。競争合規指引是競争合規的工作核心,呈現着中央到地方、國内與國際的雙重分布樣态。相較于其他部門法,競争法領域對于合規指引理論研究不足,止于競争倡導和立法模式之淺表。在實踐層面上檢視競争合規指引體系可知,場景的限定性、指引的一般性、效力的非強制性共同深描出競争合規指引體系的基本特征。進一步探究競争合規指引的作用成因,其中既包括了非正式控制體系對于法律中心主義的超越,也蘊含着社會自我規制理論對于政府規制模式的優化。域外法律實踐中将競争合規指引作為平台行為準則、個人數據移動和開放标準系統的觀察視角值得借鑒;與此同時,競争合規承諾在企業内部和外部的不同作用機制亦是落實競争合規指引的關鍵進路。對競争合規指引與競争法律法規之間共同增效的探索,勢必成為我國強化反壟斷和促進共同富裕的關鍵一招。
強化反壟斷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内在要求。要從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高度出發,促進形成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發展空間,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然而,競争合規作為反壟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不為人重視。近年來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頻因競争合規問題遭受外國制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競争合規的重要性與關注度的錯配。而競争合規指引通過助推企業有效遵守競争法律法規為要義,正是政府開展競争合規的工作核心。
一、競争合規指引的發展現狀
競争合規指引文件的分布樣态
201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發布了GB/T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此後,證監會、國資委、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先後發布了主管領域的合規管理指引。具體到競争法領域,2020年9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2021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地方層面,各地市場監管局紛紛作出有益探索,自2019年12月《上海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發布以來,山東、湖北、浙江等省市陸續發布本行政轄區的競争指引文件,各有亮點。天津以執法管轄權為線索,結合平台經營者普遍通過設立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開展經營的特點,強調注冊地在本市的平台經營者應當注重企業的整體合規。湖北和河北另附包含了30個文件的反壟斷合規管理相關法規目錄,山東另附本省的反壟斷典型案例。上海提供了說明性案例,讓指引延伸到描述性的事件,提高可理解性。北京以執法機關内設研究中心與大學的研究中心共同組成的課題組作為起草主體,借鑒歐美反壟斷指南模式,采用了較為少見的非法條形式。
國際層面,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合規與銀行内部合規部門》中規定:“合規所涉及的法律、規則和準則有各種各樣的規範來源,主要包括立法機關和監管機構發布的法律、準則和規則、市場慣例、行業協會制定的适用于銀行内部工作人員的内部守則和行為準則。合規還包括超越上述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外的,具有廣泛意義的誠信标準和道德行為标準”。國際标準化組織發布的ISO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取代了2014年發布的ISO19600:2014《合規管理體系指南》(以下簡稱“ISO19600”)在風險評估、合規文化、領導層作用、人力資源流程、合規問題上報及調查等六個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與具體的要求,可在全球範圍内用于認證任何類型、規模、性質和行業的組織。但關于競争合規,國際層面尚無針對性的通行标準。
國際競争網絡早在2002年的報告中就指出,競争倡導對于執法的促進作用已經被國際經驗所證實。轉型經濟國家尤其要在競争法建設之初就将倡導放在優先于執法的地位。現代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主要工作方式遵循了這種轉向。根據OECD發布的《推進競争合規的圓桌論壇報告》,目前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企業競争合規指引采用的是規範性調整方式、專項型立法體例和說明式闡述文法。澳大利亞競争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法國反壟斷監管機構競争事務監察總署、英國公平交易辦公室(OFT)、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KFTC)、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等全球主要反壟斷執法機構漸漸達成共識:反壟斷合規指引制度是不可或缺的規制工具之一。
競争合規指引理論的研究成果
在法學領域内,“合規”首先是公司自律機制的相關命題。沒有公司法參與的企業合規制度将因缺乏終極目标和有效适用機制而抱殘守缺。公司治理機制的轉變,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作為更大命題的規制理念的調整。例如,我國學者對于社會自我規制理論的研究,及個别領域内自我規制實踐的研究。這些一般被歸入行政法的研究範疇。行政行為的競争合規制度建設通過責任威懾、名利激勵、技能幫扶和社會督促這些路徑共同推進,它們分别是基于違法成本理論、行政激勵理論、競争倡導理論和信息公開理論的應用設計。随着企業犯罪增多,合規與刑法産生關聯,“企業刑事合規”正是企業合規與刑事法律制度有機結合的結果,在某些刑法學界的場合,企業合規甚至直接等同于企業刑事合規。2021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在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視野下,合規充當一種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有學者認為,盡管目前國内關于公司合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為規範尤其是刑事法律規範上,探讨公司避免違反實體法上的行為規範,但其并非公司合規領域真正的核心問題。在競争法領域有學者指出,競争主管機構實施的、除了執法之外的所有改善競争環境的行為都屬于競争倡導,而幫助企業進行合規制度建設屬于我國競争倡導制度的構建重點之一。也有學者對企業競争合規的政府指引模式進行了綜合性的國際考察,并在立法體例、闡述文法等方面提出了中國方案的設計思路。
二、競争合規指引的體系檢視
迄今為止我國制定的競争合規指引體系涵蓋了從中央級别的《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再到地方層面的上海、山東等6個省級轄區作出的有益探索,綜合來看存在着場景性質、指引功能、法律效力三個維度的共同特征。
場景的限定性
競争合規指引文件大多自我限縮了适用場景。例如,《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明确指出本指引僅對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未涉及事項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規定适用場合限于經營者反壟斷合規,但是行業協會可以參考制定本行業合規管理制度,網絡平台經營者可以參考制定平台内經營者合規管理制度;山東則是同時發布了分别針對經營者和行業協會的反壟斷合規指引。浙江僅僅針對平台企業這一特殊的經營者類型制定了競争合規指引。競争合規指引文件對于場景的自我限定,體現出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已經成為該領域公認的價值理念;有學者指出,經濟法亦有必要擁抱謙抑理念,将國家幹預以一種克制和謙遜的品格嵌入到市場失靈的邊界當中。競争合規問題最終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最終由企業自我決定、自我答責,合規指引作為溫和的國家幹預手段,依然有必要恪守依附性和後發性,并不大包大攬、泛泛而談,各個文件專注于某一領域,立足不同場景分别給予企業指引,從而交錯形成競争合規指引的網絡體系。單個的場景限定性,最終交織為體系品格的謙抑幹預性。
指引的一般性
在限定場景的封閉環境内,競争指引可以更大程度地實現特定領域的一般性指引功能。從内容上看,幾乎所有競争指引均對經營者反壟斷法律合規風險給予了全面提示;從面相上看,為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體系提供了“最大公約數”的框架性安排。從中央到地方的11個競争指引文件裡,盡管制定主體和适用對象均有差别,但在“競争合規”“競争合規風險”“競争合規管理”等核心概念上保持一緻,使得一般性指引的實現機制和規範探讨成為可能。以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的《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為例,綜合來看,其以合規、合規風險、合規管理為基本概念,以合規承諾、合規報告、合規管理機構、合規管理負責人為基本内容的合規管理制度,以禁止壟斷行為作為合規風險重點,包括識别、評估、提醒、處置的合規風險管理,其他文件的結構設計與其高度耦合。
不言而喻的,對于一般性指引的遵從并不意味着競争合規的一勞永逸。形式主義的合規将不能幫助經營者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上海在提供了實踐中比較有益的合規策略之後,特别指出并沒有一套合規策略是适合所有經營者的。建議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規模、财務狀況、經營管理模式及主要風險來源,制定并實施适合自身的合規策略。
效力的非強制性
這主要體現為“僅供參考”和“法律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下簡稱“另從型”法條、浙江)的設置。“僅供參考”表明了競争指引的參考和參照作用,例如《浙江省平台企業競争合規指引》規定“本指引……作為平台企業開展競争合規管理的指導建議”。《湖北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河北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明确了自身的“非規範性文件”屬性。《上海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在效力的非強制性基礎上甚至否定了自身的專業建議屬性。指出“所列信息僅為一般性指導,不構成法律或者其他專業建議,不作為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聲明。本指引僅以發布日期為限提供最新的信息。因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可能産生變化,如果有任何具體的問題,請尋求專業人士的專業建議。”《北京市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在時空維度上分别進行自我限定,在空間上僅作為一般性指導,不構成法律專業意見。所使用的“平台”、“平台經營者”等基礎概念均以《指南》為準;在時間上僅以發布日期為限提供合規指導,因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及實踐變化,将适時予以修訂。
與“另從型”法條近似的概念包括“除外型”法條、引緻條款和轉介條款。在鄭玉波的《法條十二型》一文中,其将法條中以“除”字開頭且以“外”字結尾的文句,稱作“除外型”法條,并認為其作用有三:擴充内容、相反規定、指出特别法。“除外型”法條在行政法場域的作用被歸納為例外從嚴、個别認定、自動補強。“引緻條款”則是對其他部門法或單行法中既有規定的概括性引緻。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根據引緻條款的指引,直接适用其所鍊接的具體法律規範,引緻對象既可以是私法規範,也可以是公法規範。“轉介條款”是指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過民法中的管道性條款的授權,斟酌管制規範。其中,“另從型”法條在形式和功能上與“除外型”法條最為相似,在競争合規指引中主要發揮着指出特别法的作用。某種事項須适用特别規定時,可用除外規定指出該特别法。這樣一來便為立法的可能性留出空間,若更高效力位階的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合規有所規定,将優先于該指南的相關規定。留白的設置既為競争合規更高層級的法律體系建構提供緩沖地帶,又強調了競争合規指引文件效力的非強制性。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競争合規指引文件呈現出的标準化在很大程度上也體現了效力的非強制性。例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的官方解讀中特别提及了對于國際标準ISO19600的充分參考;作為地方标準的《經營者競争合規指南》的起草單位包括了上海市質量和标準化研究院。有學者認為技術标準不具有形式意義上的“法”外觀,自然不屬于正式法律淵源體系,應稱其為“行政規定或行政規則”。即使承認标準是“實質法規範”的學者,對其“法規範”之效力程度、效力範圍依然存疑。持“技術法規說”的學者主要依據1979年《标準化管理條例》(現已失效)第18條和中國加入WTO期間的官方文件,但這相當于在立法法之外另行創設了全新的規範類型。已經達成的共識是,标準化體現了效力的非強制性,是國家基礎性制度的重要方面。社會分工日益精細化和專業化的今天,專業壁壘造就了專業人群的技術權威,包括合規标準在内的技術标準,正是在專業壁壘森嚴的背景下走向了社會治理的核心舞台。作為行為規範之一,其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形式意義上的法律規範之間的差異,不隻是主體、程序、權限的差異,更具實質意義的差異在于:其所處理的全部是技術性問題。政府主管部門通過标準化的方式推廣有效模式,可以引導更多經營者依法規範經營,強化競争文化倡導的效能,構建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
三、競争合規指引的作用成因
非正式控制體系:對于法律中心主義的超越
在法律中心主義的世界裡,人們被認為首先通過查看正式法律來決定各種權利的歸屬。實體規則被認為是外生的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假定行動者對于所有最新的法律規則擁有全面而無遲延的認知,容易忽視信息費用高昂且人們具有認知局限這一共識。經驗主義指出,合作具有普遍的規範意義,沖突則是例外。社會邊緣者之所以在訴訟人群中占比較高,可能是因為大多數人并不經常訴諸法律來解決糾紛。運營良好、經濟理性的企業法人更是會極力避免與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産生不必要的交集。“法律制定者如果對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注意,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競争合規的初始動機在于經營者對法律執行機制在必要情況下切實存在并可靠适用的知情,這給予該經營者和其他競争者彼此之間互不欺騙、如約履行的動力。據此,競争法和競争合規指引為經營者共同創設了合法合規背景,從而更有效地建立起交易成功所必需的信任程度。法律的确是創造信任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法律之外,另有他法。其一是重複交易。多次博弈激勵個體堅持當期協議以保證跨越時間的利益流,從而克服完全利己的短視主義。然而,當每個代理人都有私人信息,且事先詳細說明所有偶然事件成本太高或不可能時,未來的長臂是不夠的,僅有重複博弈不足以控制激勵問題。第二種是聲譽。一個未能建立起合規體系的公司正如一位聲譽敗壞、缺乏口碑的商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對象。合規所能帶來的誠信、可靠和公平等外界積極評價是能夠帶來附加收益的無形資産,可以為全球範圍内相關方之間的貿易合作傳遞信任、提供通用規則。第三種是社會關系和壓力。道德良知和社會污名可以成為促使商人誠信、可靠和公平的強大力量,在一個緊密聯系的社區尤為如此。這也是商業交易夥伴常花費大量成本進行社交并發展個人關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競争合規這種非正式控制體系充分運用了上述控制要素,形塑了大多數企業的日常行為使之變得更加理性謹慎。合規不僅僅因為所節約的罰單成本大于合規建設成本(涵蓋了從不合規到合規的改造成本、從曾經合規到持續合規的追蹤叠代成本),而成為需要被納入成本收益分析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對合規的認知将從“衆多可控變量因子中的一個”,轉變為“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前的基礎性前提”。底線思維将成為更為正确的認知态度。另一方面,一旦理性與謹慎成為常規,那麼就反壟斷執法而言,以懲罰為主的執法措施和行政責任将耗費更少的成本,産生更大的收益。
社會自我規制理論:對于政府規制模式的優化
僅憑政府規制難以應對各種複雜的經濟社會問題。強化市場主體的自我意識極為重要,因此如何引導這種自我規制的自主展開,将成為國家規制模式的成敗關鍵。德國學者托依布納(Gunther Teubner)所提出的法律自創生理論(Legal Theory of Autopoiesis)強調法律不再輕易幹涉社會“過程”,轉向更多地為其“結果”負責,當代法律的重心移向自律機制的設計、矯正或曰重建。法律演進為行動協調的體系,通過供給更多的社會自我規制誘因來協調社會各子系統所産生的行動。據此,競争合規在對經營者産生非正式控制的同時,對于執法機構産生了大小相同的反作用力。
1.對于市場主體與競争執法機構之間關系的再發現
一方面,合規首先是企業的自我規制。在法治化的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傾向于避免與法律法規之間産生摩擦。為了進一步強化這種固有的守法動機,競争執法機關通過提高對合規收益和不合規成本的認識,進一步促進合規,并将通常處于保密狀态的壟斷行為防患于未然。合規制度對于建立市場友好型、主動防禦型的軟法體系助推作用明顯,這些都有利于保有市場競争活力,而這恰恰是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所在。事實上,監管者并不必然比市場參與者具有更好的動機,去平衡從事某些行為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
另一方面,競争管理機構可并非在這種自律式行動中無所作為,而是可以鼓勵更多的企業投入成本以實現合規文化,并為其提供有用的資源,例如包含了對于法律進行細緻解釋的諸多競争合規指引文件。反壟斷指南是實踐運行中的反壟斷“活法”,可被視為跨部門的行政解釋,在反壟斷法實施中具有實際法律效力。與此相似,合規指引是執法機關對于競争環境的構想展示,在對外指引經營者加強自身合規的同時,也反向約束着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于競争合規的認知态度保持相對恒定。這種競争執法機構對于競争法和競争政策的行政性解釋,雖無法律效力,但表現出執法者的偏好,直接關系到可能作為執法對象的經營者之利益;反壟斷主管機構擁有強大的執法隊伍和豐富的執法經驗,對于現實中動态競争的把握主要通過個案分析和經驗歸納獲得,這種認識和把握在一衆公權力機關之間具有優勢地位。中央和地方各級競争執法機關所供給的競争合規文本不僅對内指引着自身的執法工作,而且将成為利益相關人相互交流的底層共識,無論是競争執法機關與經營者之間的反壟斷調查與被調查的漫長進程,還是經營者向律師事務所、經濟分析師等競争咨詢機構尋求對策建議。實際上,競争合規制度的已經成為我國行政責任的酌減事項。經營者如果能夠建立并有效運行的反壟斷合規制度,全面自查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行為後果,反壟斷執法機構确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考量。
2.競争倡導目标與競争執法目标的分野
必須明确的是,競争倡導的目标并不等同于競争執法的目标。作為競争政策兩種互為補充的實現路徑,競争執法與競争倡導的目标是有所區别的。競争執法受到法治原則的約束,執法機構必須透明、一緻和可預見地将法律上的禁止适用于特定事實,以便于競争主體合理預見什麼樣的行為可能遭到指控,從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如果競争執法機構過多地考慮效率之外的目标,将“産生不确定和模糊”。這也是芝加哥學派主所主張的效率最大化為人認可的主要原因。伴随“強化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開展,這種目标價值正在我國被不斷發現。競争倡導則不同,作為執法行為之外的競争政策實現方式,它面向各種利益相關者,尋求各方利益的表達能夠與競争政策的目标實現方向上的一緻。同時,競争政策的目标容易受到包括利益相關者的需求與力量對既有的法律、倫理和道德準則等各種因素影響。因此,為了保持不同的規則和程序适應具體環境的能力,競争倡導的目标不應局限于單一的經濟效率最大化,而應具有動态、開放、多元的品格。
四、競争合規指引制度的完善對策
作為平台行為準則的競争合規指引
域外比較研究提供了将競争合規指引作為平台行為準則的全新觀察視角。OFT認為數字市場部門應與行業和利益相關者合作,根據一套核心原則制定數字平台行為準則,适用于被指定為具有戰略市場地位的數字平台的行為。無獨有偶,2021年10月,我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基本思路正是兩大指南聯動适用,先通過分類分級明确平台的規制屬性,再針對不同性質的平台進行有差異的主體責任落實。
首先,互聯網平台的分類依據是平台的連接屬性和主要功能,分級依據是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據此可以分為六大類、三大級平台。落實主體責任的關鍵在于超大型平台經營者的數據使用。因其具有規模、技術以及數據等優勢,應當對平台内經營者和用戶發揮公平競争示範引領作用。超大型平台的主體責任壓力來源主要是數據使用場景的限縮,指南将超大型平台對平台内經營者和用戶的數據競争排除在外。指南所鼓勵的數據開放性并非由平台主導,因為平台所實施的數據開放往往導緻數據的濫用。因此,指南主張的是超大型平台的“讓位”,通過開放生态,在安全合規的前提下使得跨平台服務具備“互操作性”,讓諸如“頭騰大戰”之類的反不正當競争糾紛逐漸消弭,打破閉鎖狀态,釋放巨量消費者福利。
此外,在數字市場中,還沒有建立明确的、可推廣的規則和原則,使企業能夠确定可接受的競争行為的界限。在英國通信辦公室(Ofcom)、信息專員辦公室(ICO)和競争與市場管理局(CMA)的權力範圍内,存在着可能構成促進競争方法的要素。但這些要素是無序分散的,并不能提供數字市場中持續、穩定采用支持競争的政策方法。一個新的數字市場部門将能夠并有必要實現這一目标,刺激競争和創新,讓企業參與規則的設計,并在規則制定後獲得更大的确定性和更快地解決。2021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競争政策與大數據中心成立。根據中央編辦批複,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反壟斷、競争政策、平台經濟等領域政策理論研究,承擔反壟斷執法、市場監測、電子取證固證、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支撐工作。在現階段加強網絡交易市場監測預警,強化市場監管大數據分析的技術性工作起步之後,可進一步借助該新設中心實現從機構内部走向跨部門、跨機構的要素聚集。
作為個人數據移動和開放标準系統倡導的競争合規
個人數據移動性和開放标準系統都是促進競争準入的方法,有可能為消費者帶來重大價值,并為企業創新帶來大量新機遇。這意味着讓消費者對自己的個人數據有更大的控制權。在消費者的要求下,企業可以與消費者選擇的第三方無縫共享其數據。這将使消費者更容易在數字平台之間切換,在一個地方管理他們在不同數字平台上保存的數據,或者嘗試以新的方式使用他們的數據的創新服務。消費者希望與第三方共享數據的原因有很多。這可能使他們能夠獲得更準确的價格信息,以便更好地比較商品和服務,或獲得更有針對性的建議或建議。它還可能有助于支持一個更有效的市場。例如,消費者可以有意識地選擇分享他們的數據,以換取貨币支付、價格折扣或免費服務。如果沒有更好的數據共享能力,消費者和企業就會錯過可能為他們帶來價值的創新服務。
《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立法是保障個人數據可攜性權利的重要一步。然而,GDPR隻要求了個人數據必須以“結構化的、常用的和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但并沒有明确要求各方制定在供應商之間傳輸個人數據的技術标準。并且GDPR中不要求在連續而非離散的基礎上實現數據可移植性。然而,許多技術和服務—比如提供消費者活動最新信息的聚合器應用—需要持續的數據共享。GDPR的數據可移植性條款在形式上隻涉及消費者直接提供的個人數據,但這往往隻是供應商持有的消費者個人數據的一小部分。因此,GDPR尚未針對數據移動性創造足夠的必要條件。數據可移植性通常隻是指消費者能夠自己請求訪問并将數據從一個企業轉移到另一個企業。目前,将數據從一個企業轉移到另一個企業可能是複雜和耗時的,通常依賴于消費者手動請求和下載他們的數據,将其轉換為他們想要移動到的企業所需的格式,并再次上傳。與此相反,數據移動性包括根據客戶的要求在企業和第三方之間直接“一鍵”移動或共享數據的能力。不過,保護和激勵競争通常不是歐洲指定的GDPR監管機構(包括英國ICO)的主要目标。可以理解,他們更關注數據保護和隐私問題。然而,競争執法機構有動力将大量監管資源用于實現個人數據移動性設想的方式促進競争。
數據移動性在實踐中的範例是開放銀行。應消費者的要求,公司必須以标準化的方式與第三方共享指定的金融賬戶信息。這意味着消費者可以選擇擁有多個提供商持有的賬戶信息。英國反壟斷機構競争和市場管理局(CMA)率先實施了開放式銀行業務的改革,作為促進零售銀行業務市場競争和創新的補救措施。CMA利用其制定訂單的權力,通過資助一個由CMA管理的實施實體,與更廣泛行業的代表合作,要求最大的銀行實施開放式銀行業務。已經有迹象表明,開放銀行在允許新的、創新的金融服務提供商進入市場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例如,目前大約有200家機構正在通過這一程序,以便能夠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服務。開放銀行的經驗表明,盡管複雜,但與實現數據移動性相關的挑戰是可以克服的。如果要推進數據移動方面的工作,數字市場部門應該學習開放銀行的經驗,以及智能數據審查等相關領域的其他舉措。除此之外,2017年開始的數據傳輸項目也是一個好例子。該合作項目由谷歌、臉書、微軟和推特發起,緻力于用開放源代碼構建通用框架,從而連接任意兩個在線服務提供商,實現兩個平台之間由用戶發起的數據可移植性。
開放标準系統方面,倫敦交通局(TfL)自2009年以來向開發者提供免費、實時的開放數據,許多新的業務和産品應運而生,包括一些與TfL的互補産品直接競争的産品。有研究發現,倫TfL公開數據每年産生的經濟效益和節省高達1.3億英鎊。公司發布自己數據的動機各不相同,但獲取數據所帶來的更廣泛的公衆經濟利益可能是相當大的。
競争合規承諾在組織體内外的不同作用機制
不能獲取足夠的企業合規承諾的情形,被學者稱之為“威懾陷阱”。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利用自己對競争法規範的深刻理解及執法經驗的積累,制定企業合規的一般制度框架(示範程序)”供其選擇,通過合規指引來換取足夠的合規承諾,從而試圖克服威懾陷阱。營造一個科學的反壟斷法律風險控制系統并“确保法律以合理的成本獲得合理地遵循”,是各國企業預防反壟斷法律風險最基本的工具。
對于企業的法律性質,我國通說觀點是法人實在說,即企業法人并非法律拟制,而被視為是客觀存在着的社會組織。然而,企業自身的一切行動無不實際依賴于其内部成員的行動,這就要求組織體内部擁有自上而下的責任鍊咬合(科層制的逐級分派)與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傳導(合規官職位與内部舉報制度)。在競争法的意蘊之中,企業管理層乃至普通工作人員的行為的法律效果往往歸屬于企業之上。企業合規責任必須落實到個人的合規職責。
對于企業而言,僅僅創建一個靜态的、概括性描述違反競争法的總體風險的合規計劃已不再足夠。“基于風險”是指該方法是針對業務面向的特定風險量身定制的。如此企業方能在确定的風險之下采取适當的行動。OFT開發了的“合規輪”充分展示了一種基于風險的合規計劃方法。其實質是業務部門針對特定風險的識别、評估、緩釋和回顧。其中,企業自上而下表現出的合規承諾處于至關重要的核心地位。風險查明中,企業及其全體員工需要充分理解各壟斷行為的構成要素,并對自身相關業務的性質和規模有所意識。對風險進行分級的有益練習可以幫助企業制定适當的風險緩釋措施。承諾必須自上而下,由管理層最終負責競争法的遵守。通過清楚明白地定期展示其對競争合規的承諾,管理層對管理鍊甚至整個組織體發出積極信号。合規文化的形成依賴于此。通過社會文化進行作用機制的解釋,競争合規不僅僅是富有規範意義的制度,更是企業文化樣态的一個側面。《浙江省平台企業競争合規指引》鼓勵平台企業的主要決策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帶頭作出并履行明确、公開的競争合規承諾,鼓勵其他員工作出并履行相應的競争合規承諾。在企業内部相關管理制度中需要規定具體到人的違反競争合規承諾的後果。除此之外,考慮到平台類型企業的強勢地位,合規承諾可以進一步擴散到組織之外的、與該組織密切聯系的平台内經營者,由平台企業督促平台内經營者知悉并承諾遵守競争合規政策。另一方面,合規的道德意蘊是内生性的,而個人正是倫理規範與信用評價的最小作用單位。
委托代理關系下的企業道德風險和經營者個人道德風險往往共同導緻商業欺詐和倫理失範。将違反具有一定道德要求的合規義務作為文化營造與責任承擔的依據,道德和文化共同組成了競争合規承諾在企業内部和外部的作用機制。
結語
在規範的視域之下,競争合規指引獨特的價值定位和制度禀賦彰顯了競争法多元規範之間的動态融合。這提示我們,反壟斷執法不宜完全遵循剛性監管的路徑依賴,而應通過平台行為準則的要素聚集、個人數據移動和開放标準系統的先行先試、組織體内外的守法激勵,深入挖掘競争合規的制度韌勁。我國在長臂管轄和競争規則制定權的脫手與國内平台企業利用先發優勢對數據等新型生産要素的攫取,呼喚着競争治理理念的轉型和遷躍。基于此,探索競争合規與競争執法的雙向提升,競争合規指引與競争法規的共同增效,勢必成為強化反壟斷和促進共同富裕的關鍵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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