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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5:00:10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呢?法律是否有明确規定呢?如果有法律是如何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呢?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1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案例】本案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未生育子女,後為解除同居關系,自願達成協議,内容為廖某某付王某某6萬元,以後與王某某沒有任何關系;王某某以後不再與廖某某有任何來往,此協議自廖某某付給王某某6萬元時生效。王某某訴稱廖某某未履行付款承諾。廖某某辯稱,該合同是受脅迫所簽,且該協議是附條件合同,合同未生效。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簽訂協議時有廖某某的父母、媒人馬某某在場,且廖某某并未就其主張的受脅迫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警,難言受脅迫。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以廖某某給付6萬元作為解除同居關系的前提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廖某某随時有權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故雙方協議中關于附條件解除同居關系的約定無效。雙方協議約定的付款事項是對雙方同居期間取得财産的處理,應為有效約定,廖某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2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評析】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中既涉及人身亦涉及财産問題,法院的裁判明确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以廖某某給付6萬元作為解除同居關系的前提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廖某某随時有權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故雙方協議中關于附條件解除同居關系的約定無效。

但是,雙方協議約定的付款事項是對雙方同居期間取得财産的處理,應為有效約定,廖某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裁判區分了案涉協議對于人身自由與對債權債務的不同效力,但是囿于《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确提出人身自由之保護,故裁判隻能以法理加以填補;現在,民法典第109條明确指出應當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這一概括性的條款為類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條依據,亦體現了民法典總則編的人本思想。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3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法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條文要義】本條是對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的規定。

本條至第111條規定的都是人格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

本條規定的“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由于民法典第990條也規定了一般人格權,這裡隻對一般人格權作概括性解釋。

一般人格權的性質是抽象人格權。其與民法典第130條規定的自我決定權和第993條規定的公開權一道,構成抽象人格權的體系。一般人格權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項具體人格權,而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屬于抽象人格權,不是一種主觀權利,不具有獨立的權利地位,主要是一種權能性的權利,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一般人格權的範圍極其廣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舉窮盡,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闡釋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内容。一般人格權的内容是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一般人格權的這三項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權客體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權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權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權在人格權體系中所發揮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釋功能、創造功能和補充功能。這些功能分為兩種,一種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釋功能和創造功能,發揮的是一般人格權的母權利和淵源權的作用;另一種是具體功能即補充功能,為對具體人格權無法提供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護。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人身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其客體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指人的身體和思維的不受約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狀态,包括身體自由和思維自由。人格權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人身自由權的内容包括身體自由權和思維自由權。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的是身體自由權。

我是@陽陽家的大兵關注我,帶你評析法律知識、從生活中了解法律,從熱點中學習法律。(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系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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