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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類别一二三四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8 23:00:29

住宅建築類别一二三四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岩經開區(龍岩高新區)、廈龍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住宅建築類别一二三四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住宅建築類别一二三四級(龍岩市住宅區建築物命名)1

住宅建築類别一二三四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岩經開區(龍岩高新區)、廈龍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龍岩市城鎮住宅區及建築物名稱管理規定(試行)》已經龍岩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岩市城鎮住宅區及建築物名稱

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住宅區、建築物命名(更名)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号)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建設的住宅區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的名稱命名、更名、備案、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轄區地名命名、更名或備案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督使用标準名稱。

第四條 住宅區、建築物名稱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人民團結的詞語;

(二)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公共利益,無迷信、低俗、虛誇等不良文化内容,含義健康;

(三)體現和尊重當地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四)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住宅區、建築物,禁止以外文、外國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同音字作住宅區、建築物專名或部分專名(紀念類建築物除外);

(五)住宅區、建築物的名稱應當依法備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使用依法備案的标準名稱,不得公開宣傳、使用未經依法備案的名稱。

第五條 住宅區、建築物的标準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是地名中用來區分其他住宅區、建築物的專有名詞,通名是表明住宅區、建築物的功能、形态、類别等屬性的通用名詞。專名在前,通名在後,不單獨使用通名作地名,除使用曆史地名命名外,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

第六條 住宅區、建築物專名應當遵循下列規範要求:

(一)鼓勵使用當地有重要曆史文化價值的曆史地名,但要保持與原地名方位的一緻性;

(二)含義簡約明确,名實相符,不得使用怪異離奇、刻意誇大、含義不清、具有特定用途、外文音譯的詞語,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義的标志性建築物或特定政治色彩的名稱;

(三)使用規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被淘汰的異體字或諧音有歧義、容易産生誤解(誤導)的名詞、字符作專名,不得使用含有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純序數詞、特殊字符等符号化名稱,字數一般在2~6個漢字;

(四)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亞洲、歐洲、澳洲、世界、國際、萬國、環球、宇宙、天下、福建、龍岩等詞語,确需使用的,應征得市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使用“龍岩”作專名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命名;

(五)以當地主地名或重要地理實體名稱派生命名的,必須屬于主地名(如區片名、社區名等)範圍内或與重要地理實體有地緣上的直接的、緊密的聯系;

(六)不得使用帶有濃重封建王權色彩的地名,如無明确曆史依據,不得使用“皇”“帝”“禦”“王”“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稱謂或曆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機構名等詞語;

(七)龍岩中心城區内住宅區、建築物不得重名、同音,其他區域在同一縣(市、區)同一城鎮内不得重名、同音,重名包括在其他已批準名稱前增加或減少“龍岩”“新羅”“新”“大”等字詞,同音包括方言讀音相同或相近;

(八)同一住宅區、建築物隻允許使用一個标準名稱,同一單位開發的項目不相連片的獨立區域,原則上專名應分别獨立命名;

(九)一般不以企業名、社會組織名作為住宅區、建築物專名,依法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命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四條辦理,同時應符合地名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住宅區、建築物名稱的通名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通名應當與住宅區、建築物的建設規模、功能形态、所處環境相一緻。

(二)住宅區、建築物可選用“樓、廈、小區、花園、新村、院、家、園、苑、寓、郡、坊、舍、居、台、榭、庭、廬、軒、邸、閣、築、墅、莊、城、都、廣場、宮、館、中心”等作通名。

(三)不得使用“國、邦、洲、市、區、縣、鎮、鄉、灣、海、島、湖、街、門”等行政區劃或自然地理實體的通名作通名。不得使用與國家限制性産業政策不符的“别墅”及特類人員使用的“官邸”“公館”等作通名。

(四)當建築群體規模較大,各相對獨立的分區不得在通名後加工程期數命名,但可以按方位次序加“東、南、西、北、中區”或“A、B、C、D區”、“一、二、三、四區”,加以區别。

(五)通名适用範圍和技術規定應當符合福建省地方标準《人文地理實體地名通名使用規範》(DB35/T 1644-2017)要求。

第八條 住宅區、建築物的名稱備案登記程序:按屬地管理原則,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發改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将拟用名稱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縣(市、區)民政部門對備案的名稱不符合國家、本省和本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或産權所有人更改。

第九條 申請名稱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物住宅區命名(更名)審核備案表五份;

(二)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複印件兩份;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出讓地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複印件各兩份。

第十條 經備案的建築物、住宅區标準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确需更名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違背本省、市地名管理有關規定的;

(二)住宅區和建築物的規劃或實體發生實質性變化;

(三)住宅區和建築物的主要功用發生變化。

第十一條 住宅區、建築物更名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或者産權所有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物住宅區原命名(更名)審核備案表兩份;

(二)若為在建項目,建設單位還需提交:1.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調整方案文本兩份;2.規劃總平面圖兩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名、更名申請不予受理:

(一)建設項目權屬有争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設工程權屬或不動産權屬證明的。

第十三條 住宅區、建築物名稱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不動産)登記證以及申報戶籍落戶、編制标準地址二維碼、工商稅務登記等涉及地名的,應當使用經民政部門備案的标準地名;住建、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業務時,應當查驗建築物、住宅區名稱備案手續;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産權人發布各類房地産廣告(含網上發布的房産信息),必須使用經民政部門備案登記的标準名稱,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詞,否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竣工之前,應使用經備案的标準名稱及時設置住宅區、建築物名稱标志。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印發之日前尚未辦理駿工驗收備案手續,名稱違反本《規定》的住宅區、建築物,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個月内補辦名稱備案手續。備案後的标準名稱與原辦理項目立項(審核、核準或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預售等行政審批環節暫用名稱不一緻的,之前已辦理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無須重新辦理,有關部門予以認可。之後必須使用備案後的标準名稱(可備注原用名稱)。

第十五條 對在本《規定》印發之日前已經建成交房并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中存在不規範的名稱,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規範化、标準化處理。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監督标準地名使用,加強工作銜接,共同促進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依法規範管理。

(一)發改、住建和不動産登記部門要将已登記的住宅區名稱和相關信息,彙總整理抄送同級民政部門,以便統一辦理名稱審核備案;

(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時,須注明競得人應在發改部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到民政部門辦理名稱備案手續;

(三)不動産登記部門辦理新建成的住宅區、建築物不動産登記業務時應查驗名稱備案手續。對原已登記的住宅區(建築物)名稱在未經正式更名備案之前保持不變,若名稱經依法變更的應在不動産登記系統中對新、舊名稱(地址)同時登記,但不強制業主更換原持有的産權證,可繼續使用,直到業主申請産權變更登記需要換發證件時隻标注新地址,并給業主辦理相關事項提供便利;

(四)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對經依法更名的地名,不強制更換相關證照,允許繼續使用,在業主申請變更證照時起應使用新的标準名稱;

(五)公安部門應按标準地名及時更新治安管理、戶籍登記信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福建省地名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龍岩市民政局承擔。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來源:龍岩市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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