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城市都修建了地鐵,地鐵成為了大家出現的首選交通工具,但是由于地鐵人流量大,也經常會出現一些人身傷害的事故,那麼地鐵裡面摔傷是否可以追究地鐵公司的責任呢?【案例來源:文書裁判網(2020)滬03民終102号】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20日,洪某至上海軌道交通6号線源深體育中心站乘坐地鐵,經由該站4号口下樓梯步行至最後一台階時,洪春擡頭但并未注意腳下,右腳踩在圓形凹凸盲道上,左腳踩在盲道與平地的連接處,洪某向前滑倒,坐卧不起。随後,地鐵四公司工作人員獲悉後到達事發現場,并扶起洪春将其送至救護車上。遂引發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地鐵四公司作為管理人已鋪設防滑毯、設置警示牌、進行語音提示,表明其已盡到合理限度、合理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洪某要求地鐵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于法無據。
律師評論:
作為管理人應該需要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就可以了,而不是說所有事故均需要管理人承擔。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