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自行車”?您可别以為又出了什麼新産品,“高速自行車”就是現在的新國标電動自行車。
新國标怎麼成了“高速自行車了”?您可别奇怪,這個說法是有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看現在新國标電動自行車很少有15公裡速度騎行的,速度超過一倍的比比皆是,這樣如此說還不叫“高速自行車”嗎?
新國标中明确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具有自行車屬性,有腳蹬和25公裡就是自行車屬性的基本特征,這是非常重要的自行車标志。實際上,超過25公裡就算輕便摩托車按機動車管理了。但是,很多超過25公裡挂着白牌的有腳蹬的自行車,沒按機動車管理,那叫做“高速自行車”還不恰當嗎?
“高速自行車”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
很常見的白牌子“高速自行車”
工信部2018年發布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被稱作新國标,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行駛速度25公裡,但這個是設計速度,而不是道路上法規允許行駛的速度,如果你按25公裡行駛,按法規來說,已經超速近一倍了。
實際使用中,25公裡由于不滿足通勤需求仍然被很多人诟病,自拆腳蹬調速現象就成為普遍現象,很多車調速以後超過規定速度可達三倍以上的并不少見。
“高速自行車”現象,所以産生是因為電動自行車的優勢沒有被法律所承認,若真的按《道交法》15公裡,那電動自行車就沒有存在的空間了,法規和現實發展的矛盾很突出。
電動自行車私自改裝成為潮流。為迎合市場,很多廠家在生産環節就做了偷手,把一些配件作為後裝配件贈送給客戶,在上牌之前是不安裝的,上牌之後才安裝護闆、尾箱、加長車坐、加挂電池倉等等, 車輛設計電池倉就比标準要大,為客戶換大電瓶提供條件。而随意改變原廠設計也成為電動車火災的重要原因。
車輛上牌照以後為客戶提供調速服務,成為客戶買車之前與商家達成的默契,如果不能調速,有些客戶也就不買了。
電動自行車新國标規定:a)當行駛車速達到15km/h時持續發出提示音;可是超速提示音這個功能大部分都被剪除,路面上很少聽到超速行駛的自行車發出的提示音。
新國标電動自行車拆腳蹬子的就更為普遍。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6.1.1.2電動機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防速度篡改設計,但是現實中并沒有看到這項标準有實際作用,篡改調速對商家輕而易舉。
電動自行車改裝亂象,原因在現在的監管還沒到位。改裝行為都是背地裡進行的,管理部門依靠的是舉報,但是消費者和經營着心照不宣,有多少人去舉報呢?如果真要嚴控不調速,那很多人購買電動自行車的意願還有多強?
對改裝監管環節還沒有力度,是一個普遍現象。
對于機動車超速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懲罰是很嚴厲的,對超速的處罰規定: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電動自行車超速也有罰則,但輕多了;和機動車超速50%處罰相比,電動自行車超速300%甚至更多,最多也就罰50。《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違反14條和16條僅罰款10到50元。
而且最為關鍵的是,機動車超速有技術手段監管,而電動自行車超速監管手段卻是空白,就是說沒有辦法對電動自行車超速進行取證,也就沒有辦法進行任何處罰,50元的罰款由于執行不了和無法執行,對于超速沒有任何約束力。
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執行最不嚴格的法規,也是當前面對交通複雜現象規定最不詳細的法規,也是執法随意性最大的法規 ,也是有法不依執行最不嚴格的法規。
比如客運面包車載貨、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騎車帶成人、行人亂走闖紅燈、京b号牌摩托車随意上路行駛、燃油改裝大殘摩違規上路還載客,還有實習司機走快速路,行車不帶反光标志滅火器等等這些查不了的問題,都是被熟視無睹的違法行為,是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嚴的最普通現象。這些都己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沒有人深究這些問題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對這種現象也有一個解釋。至2020年底,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657萬輛,管理壓力已經很大。面對多如牛毛的電動自行車,管不過來,也沒精力去管,所以也不可能在管理上下力量。
這是管理意識上的差距。管不了,管不過來,成了放任不管默認的理由。
但執法部門強調,管不了或默認不管不等于不處理,一旦發生事故,違章者将按法規進行定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現實結果就形成對這一類違法行為采用默認态度。出了事兒,可以按法律追責,不出事兒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随便走,僅事後追責成了這些法規執行的現狀。
這個現象說明了什麼?
法律是嚴肅的。這麼 大量的“高速自行車”在路面上自由行駛,與法規來說總是不嚴肅的。電動自行車改裝監管和道路超速行駛兩大環節沒有有效的監管是“高速自行車”現象的根源。解決之道無非兩個措施:
第一個措施:對于改裝調速,超速行駛行為實施有效的技術手段進行監管,加大技術投入,盡快部署電子車牌、路面超速監控設備、自行車不可拆卸限速芯片等等,将這些有效的手段盡快啟動,脫離盲區。
除了在生産銷售環節對改裝進行嚴格監管之外,重點放在路面監管上,對超速的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向汽車一樣的電子監控手段,違規者進行罰款和教育等措施。路面監管一定要強于生産銷售環節,這樣才能最有效的解決超速行駛行為,路面管嚴了,也就使改裝失去了動力,是釜底抽薪舉措。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曾是城市頑疾,最終也是靠設置電子圍欄,才有效的解決了這個難題,所以,電動自行車沒有技術手段的輔助,靠人工管理到位就是一句空話。
第二個措施:現在騎自行車的,已經比騎電動車的人數大大減少,應當考慮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同時采取減少路側停車、把機動車道适當縮窄方式,開辟電動自行車專用道。在香港寸土寸金的地方,機動車道寬度比北京窄得多,但交通仍然很順暢,北京車道寬度明顯好于香港,适當壓縮機動車道寬度也是可行的。
相比之下,實行後一條措施倒有可行性。如果嚴管控制到15公裡,那很多人将放棄電動自行車這種交通工具,因為15公裡速度,沒有任何優勢可言了,而如果有電動自行車專用道,允許電動自行車以25公裡合法行駛,不是更安全嗎?
非機動車道已經被“高速自行車”所占據,而對“高速自行車”到底怎麼管?
“高速自行車”現象說明了執法能力和管理理念上存在的差距,但毫無疑問,實現縮小這個差距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絕非一日之功。但不能因為難而就無所作為,必須從現在開始着手起步。上海已經比北京先行一步實行快遞行業電動自行車電子車牌監管,已經開始嘗試,北京是不是也應該奮起直追呢?
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标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标創〔2019〕53号明确指出電動自行車管理措施:
“鼓勵采取智能化技術管理電動自行車”。
“優化電動自行車通行條件,科學合理分配路權,完善交通管理設施,依法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順暢、便捷出行。”
雖然這些意見還是粗線條,但也指出了管理的方向,看來這些意見要落到實處,要有多麼艱巨的工作要做。
如果不積極主動在這兩項措施上發力,那麼“高速自行車”現象将長期存在,難題無解,交通亂象和事故隐患不會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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