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交警微發布
7月26日00時34分,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柳江大隊在柳江區進德鎮興柳路開展夏季酒駕醉駕整治行動時,查獲一名大貨車駕駛人盧某(男,37歲,準駕車型為B2)醉酒駕駛一輛号牌為桂BG3***的重型倉棚式貨車(以下簡稱大貨車)。
當日淩晨,民警例行對過往車輛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時,發現一輛大貨車沿興柳路由東向西駛來,車輛行駛過程中忽左忽右、車速時快時慢。民警以高度的敏銳性察覺該車有問題,于是立即将其攔停。
民警讓大貨車駕駛人盧某下車配合檢查時,盧某堅持要佩戴口罩,試圖通過口罩掩蓋其口中的酒氣。經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顯示為158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民警詢問駕駛人盧某是否知道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後果?盧某稱,自己有近10年的駕齡,肯定知道不能酒駕,但是想到大貨車駕駛室這麼高,交警不會對大貨車駕駛人進行酒精測試,而且這麼晚了,這個路段應該不會碰到交警查車。于是抱着僥幸心理的盧某,在昨天下午喝了啤酒及晚上喝了白酒的情況下,依然駕車出行。
民警依法對盧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并對其進行抽血檢驗。
法律篇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拖移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約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為切實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廣西各地公安交警正在開展夏季酒駕醉駕集中整治百日行動,嚴查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嚴防酒駕醉駕肇事肇禍。
廣西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論什麼時候,駕駛什麼車型,酒駕醉駕都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切勿心存僥幸、酒後開車,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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