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動中,經常會遇到投标無效、無效投标、廢标、流标這些專業術語,卻總是被搞混淆,它們之間存在什麼區别和聯系呢?
廢标
招标法中的“廢标”≠采購法中的“廢标”
23号令頒布之前,招标法和采購法均出現了“廢标”這一概念,但“廢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采購法中的“廢标”= 整個招标活動無效
采購法中的廢标是指整個招标活動無效,當時的招标、開标、評标工作不得再繼續,應予廢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無效。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标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标: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标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标後,采購人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法中的“廢标”= 投标無效
招标法中的廢标是指在評審階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被評标委員會所“廢棄”,喪失了參加下一階段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标候選人的資格,等同于投标無效。
原27号令:
第32條第3款規定:“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标,否則應作廢标處理”。
第43條規定:“投标文件不響應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标委員會應當作廢标處理,并不允許投标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标”。
23号令頒布以後,“廢标”一詞将為采購法所獨有,系指整個招标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标活動。
流标
“廢标”與“流标”這兩個術語,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表述的意思有時是一緻的,有時是不同的。
廢标=流标
政府采購項目在開評标的過程中,出現了影響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招标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标活動。這種情形,既可以說這個項目“廢标”了,也可以說這個項目“流标”了。
廢标≠流标
政府采購項目經曆了開評标過程,已經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結果公告後被投訴,監管部門對該項目作廢标處理,依法重新進行招标。這種情形,通常不會說該項目流标了,因為這個項目本來是招成功的,隻是後來因為投訴被廢了。
廢标和流标的區别:
“廢标”更多地體現了動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後的結果;而“流标”則更多地表現了一種狀态,表述的是采購失敗,相當于采購項目還未開始就流産了。
無效投标
無效投标=投标無效
無效投标是指投标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标文件為無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無效是指投标行為或投标活動無效,與無效投标的内涵大體相同。
無效投标≠廢标
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無效投标”和“廢标”是兩個涵義完全不同的術語,卻經常為人們所混淆。
“廢标”指整個招标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标活動。
“無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評标委員會所拒絕,失去了繼續參與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标候選人的資格。
“廢标”的權利在于采購單位及政府監督單位,“無效投标”的權利在于評标委員會。
我們常講的“被廢掉了”,包括許多文章裡講的大多數“廢标”情形,應當屬于無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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