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稅務局對一起作廢發票案進行公告,起因是涉案公司作廢了幾張發票,稅務局緊抓不放,竟然一口氣聯查了10個月!最終,稅務局認定該公司違規作廢發票,惡意少繳稅款,并定性為偷稅,不僅需要補繳增值稅,還要補繳所得稅,滞納金,後果可謂十分嚴重。
作廢發票,原本是财務操作中時有發生的事情,是指操作員對填開發票信息錄入錯誤的已開具發票進行作廢。
一般來說,滿足以下3個情景,國家是允許将發票作廢處理的。
一是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可以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二是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是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所以,當遇到以上這幾種情況時,企業無需緊張,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理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理實施細則的決定》有關規定進行報廢就可以了。
報廢時,一般來說,報廢人需提供三項資料,包括已開具發票各聯次、作廢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複印件)。
辦稅服務廳在接受申請後,會對報廢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接收,然後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當然,有一些發票是不允許作廢的,那就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因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複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旦開具暫不能作廢。此外,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不可以作廢重開。最後,成品油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是不允許作廢的。除此之外,國家都給企業提供了“二次開票”的機會。
但是,一些企業也正是利用了這“二次開票”的機會,為了逃避稅款,尤其是一到月底發現進項不足,便開始大量作廢發票,認為稅務既然是以票控稅,那麼為降低銷項,作廢發票似乎是最明智的節稅方式,于是動起了惡意作廢發票的主意。
常見的惡意作廢發票主要有以下三種行為。
一是惡意隐瞞收入。我們都知道,國家調整了起征點和免稅額水平,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規定,原小規模免征額為月10萬或季度30萬,現小規模免征額調高到月15萬或季度45萬。而為了少繳稅,一些納稅人便将已經開具的發票作廢,推遲至下個月重開,如此一來,當月發票金額便有希望降至起征點以下,從而躲避掉本應上繳的稅款。
比如,一家個體戶當月發票達到15萬3,為了不繳稅款,老闆将已經開具的發票作廢,下月重開,保持營業額在15萬以下,以此實現避稅的目的。
二是銷售方和接票方串通。銷售方和接票方連接着發票的兩端,而一旦他們産生共同的訴求,便會利用報廢發票來實現不法目的。比如,本來銷售方和接票方産生了真實業務,但是他們惡意串通,銷售方違規作廢本已經開具的發票,接票方則虛列成本,從而實現偷稅漏稅的目的。
三是虛開發票行為。一些不法企業本就虛開了一些非法發票,為了不讓稅務機關發現,不得不将部分發票進行作廢處理,以此減少發票數量,不引起稅務機關的過多關注。
此外,發票作廢的步驟較為簡單,也為惡意報廢發票提供了可乘之機。現在的開票軟件都很智能,如需當月直接作廢發票,隻要登陸開票軟件,登陸上去後點擊“發票管理”和之後的“發票作廢”選項,之後就對需要作廢的發票進行處理了。這使得作廢發票很方便,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來說,大企業的财務報表比較健全,相對較少會發生發票報廢行為。但是,對于那麼财務不那麼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則是發票作廢的重點領域。在原小規模免征額為月10萬或季度30萬,現小規模免征額調高到月15萬或季度45萬後,有許多小規模納稅人開票額就随着免征額臨界點浮動,人為控制開票額作廢發票,但是殊不知,現在金稅三期系統稽查能力很強,再加上國家建立了增值稅風險防控預警系統 大數據排查,隻要存在違規作廢發票行為,極容易引起稅務局的注意。
此外,一些小規模納稅人拼力保住自己的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因為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标準是年銷售500萬元以下,隻要銷售額超過500萬就會被稅務局強制轉為一般納稅人。換句話說,一旦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之前享有的諸多稅收優惠都将抹殺。因此,有許多小規模納稅人不願意轉換身份,而報廢發票便是控制銷售額的一大舉措,他們通過人為的作廢發票,以控制銷售額不超過500萬,來實現最終的“身份保護”。
那麼,應如何發現是否存在惡意報廢發票行為?那就是突然大額或大量作廢發票。一般來說,企業不會無緣無故大量作廢發票,而如果突然出現一家企業在某個月大額或大量作廢發票,稅務部門有權力懷疑這家企業正在惡意報廢發票,從而達到隐瞞收入、惡意調整銷售稅、少交稅款的非法目的。
此外,還有一些企業當月作廢的發票會在次月重開。不管是發票代碼、号碼、價稅合計、開票日期、金額、稅額,還是銷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别号、受托方納稅人地址等等,諸多信息都和之前作廢的一模一樣,那麼有理由懷疑這家企業在惡意重開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作廢發票的處罰一直是十分嚴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作廢發票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行為,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繳、補繳稅款,加收滞納金,涉及犯罪的則會被直接移交司法機關。
所以,企業對報廢發票一定要謹慎看待,看到好處的同時也要看到風險,權衡之下,在不惡意隐瞞收入、惡意調整銷售稅、少交稅款的前提下,合情合理的按需報廢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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