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10:39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萬某弟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萬某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萬某弟産生殺人想法後,于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區月池路的兩家銷售店分别購買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并于當日17時許乘出租車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萬達廣場附近尋找作案目标。發現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來,萬某弟決定殺害走在三人中間的沈某鋆并尾随三人身後。當行至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團在建工地門口處時,萬某弟持尖刀從沈某鋆身後往其頸脖部處連刺數刀,将沈某鋆殺倒在地後,又往沈某鋆頸脖部連捅數刀,之後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邊的銳拓資本大廈地下車庫。沈某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被害人沈某鋆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傷全身多處緻大出血死亡。當日18時左右,萬某弟在銳拓資本大廈地下車庫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隊民警搜查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弟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處于緩解狀态,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南昌中院認為,被告人萬某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緻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被告人萬某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作案對象的選擇上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險性大,其故意殺人犯罪情節特别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萬某弟當庭表示上訴,該判決依法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責編:任鑫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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