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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教師不得有償補課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5-11 01:08:00

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教育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完善教師法律制度,教育部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詳情查閱教育部官網。

教師法規定教師不得有償補課(教師法修訂征求意見)1

這裡,以非教育專業的一個普通人士的角度,僅以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的相關規定為例,說一下個人看法。不妥之處,敬請諒解。

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内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

(五)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後果的;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等師德規範情形的。

如何理解第四款拟規定教師“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

個人認為,還是“一刀切”比較好!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這一款規定存在兩個情況可能被處理。

情況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這個具體怎麼認定,給學校及教育相關部門來判斷。此處不予詳述!

情況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這個就有點“空了吹”!

對于情況二,從字面上理解,其關鍵詞在于“故意”“不完成”“強制或誘導”“有償”。在我個人理解看來,“以此”兩個字,說明了“處理教師”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不是“或者”關系,而是“且”“同時滿足”的關系。所以,可能就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無需處理的情形:

第一,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之後,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處理的。因為教師已經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沒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二,教師沒有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但不是故意的,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處理的。比如,這個班的學生确實理解能力欠佳,不如所謂培優班的學生,也不及所謂的中等生,教師翻來覆去地講解,以緻于教學進度無法完成。這種情況算不算故意?如果有些情況不能算故意,那也就夠不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這個條件。

第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這個條件滿足了,但沒有強制,也沒有誘導學生,那麼學生主動找老師課後補課,支付補課費。這種情況也不能處理教師,因為不滿足強制或者誘導學生這個條件。不,學生沒有支付補課費,而是支付辛苦費或買禮物等間接方式支付費用。另外,強制或者誘導如何認定,學生随時背個錄音筆,還是說絕大多數家長敢于得罪老師。

可以說,除了這三種無需處理的情況,可能還能想出其他規避處理的招兒。這就給老師們補課帶來了“一線生機”。

當然,延時課、課間時間在學校輔導這種情況,顯然不在這個“補課”範圍之内,那是教師辛勤付出,勤奮耕耘,我們鼓勵與倡導。

綜上,對于補課,那就不是可處理可不處理的問題,而是一刀切,都不能補課。同時,我個人認為,國家确實有必要從薪資方面直接提高教師待遇,同時加強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管理,而不是從“補課”上面給教師留下機會,否則,至少這一條這一款有待修正

聲明:我不了解教育教學的具體情況,僅從文件字面上理解這個問題。理解有誤之處,敬請友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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