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項者,可為實驗确診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且持續發熱達38℃一個月以上。
(2)近期内(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且持續腹瀉(每日達3-5次)一個月以上。
(3)卡氏肺囊蟲肺炎(PCR)。
(4)卡波濟肉瘤KS。
(5)明顯的黴菌或其他條件緻病感染。
2.若抗體陽性者體重減輕、發熱、腹瀉症狀接近上述第1項時,可為實驗确診艾滋病病人。
(1)CD4/CD8(輔助/抑制)淋巴細胞計數比值<1,CD4細胞計數下降。
(2)全身淋巴結腫大。
(3)明顯的中樞神經系統占位性病變的症狀和體征,出現癡呆,辯别能力喪失,或運動神經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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