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陸先生與宋先生于2020年3月11日簽訂了《車牌租賃協議》,約定宋先生将汪先生所有的車牌号出租給陸先生,租賃期間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賃費13000元。宋先生承諾于2020年4月18日前辦理車輛上牌,如未辦理則退還租賃費用。陸先生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了13000元租賃費,後多次催促宋先生辦理車輛上牌,但宋先生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陸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車牌租賃協議》,宋先生返還13000元租賃費及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主要争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案中,該《車牌租賃協議》雖系原告陸先生與被告宋先生簽訂,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調控規定》)的要求,北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以搖号方式分配車輛指标。本案中,雙方簽訂《車牌租賃協議》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同時也會造成車輛管理秩序的混亂。因此,雙方所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陸先生已向被告支付的13000元租賃費應予返還。但陸先生在明知北京市施行小客車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仍簽訂合同租賃車輛号牌,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據《調控規定》的要求,小客車配置指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該規定旨在落實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出租小客車指标”的行為本質上違反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标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因此,本案中該《車牌租賃協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于無效的合同。法官特别提醒,《車牌租賃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小客車指标的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雙方發生糾紛,對于租車牌的一方而言,可能存在金錢損失,對于出租方而言,則會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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