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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兩名男子綁架活埋人大代表被判死刑

健康 更新时间:2026-02-14 04:07:18

  受害者身份

  鄧女士,受害時年僅44歲,是南海一皮革廠負責人,同時還任南海區人大代表。

  本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陳笑塵)在金錢的誘惑下,羅述堅和徐雄輝铤而走險,自制了炸彈,手持着利刀、手铐,發了瘋一樣到處尋找綁架的“獵物”,南海區人大代表鄧女士不幸成為這夥人的目标,最終被兩人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折磨後活埋至死。佛山中院昨天向媒體公布,這起轟動一時的南海區人大代表被殺案近日在該院一審宣判,兩名歹徒均被判處死刑。

  案發 被害前還與丈夫通電話

  去年10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羅村派出所刑警中隊接到顔某的報警,稱其妻鄧女士于去年9月30日7時許到其羅村鎮住處的樓下車庫駕駛小汽車外出至今未歸,手提電話也無法聯系。接報後,警方已懷疑是綁架案,考慮現場可能有嫌疑人監視,為慎重起見及從秘密處獲取更多信息,警方随即趕到現場進行勘查,得知在車庫門口的一棵樹下遺留有一包物品,經鑒定是1086.5克的炸藥。

  顔某回憶,妻子在失蹤之前沒有接到可疑的電話和信件。當日早上9時許,當他發覺車庫門沒有鎖好時,他與鄧女士通電話告訴她,鄧女士當時匆忙稱知道了後就挂了線。等到晚上再打鄧女士的電話,電話已轉到秘書台,一直沒接通。顔某估計在9時之前,妻子已經可能遭到綁架。

  審訊 工人架設電線發現女屍

  去年10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江華縣白芝鎮。“啊!”一名工人在幫當地電信局架設電信線路的電杆時,發出了一聲喊叫。他在施工時竟在公路旁的地上掘出了一堆腸子,并聞到有臭味,估計有具屍體埋在土裡面。

  經法醫檢查,死者頭部、背部、腰部等多個部位出現多處裂創。死者顱骨骨折腦挫裂傷,屬緻命傷。

  不久,一個不幸的消息便傳到了顔某家裡,經法醫學DNA檢驗鑒定證實,該無名屍體與被害人鄧女士母親、女兒均符合親生關系,這具女屍正是鄧女士本人。

  女屍的發現也加快了偵查的進程。警方很快确定廣東省連州市兩名無業人員羅述堅和徐雄輝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5年10月27日,警方在連州市清水灣酒吧将犯罪嫌疑人羅述堅抓獲。

  經布控,警方于2005年11月3日在連山縣公安局的協助下,将潛逃至連山的犯罪嫌疑人徐雄輝抓獲。

  判決作案前想過炸公交勒索

  經審訊,兩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去年八九月的時候,羅述堅和徐雄輝曾密謀注射農藥到商場的飲料中進行勒索,甚至還想過将炸藥放在公共場所或公交車上,再打電話進行勒索。羅述堅于是,從家裡父親處偷了一包炸藥,10個雷管,并用一紙皮箱裝好帶回張槎的出租屋,徐雄輝拿了二根雷管在獅山試過可以響。

  9月27日左右,徐雄輝買回生日卡、鬧鐘等物研制定時炸彈,由他負責裝炸藥到瓶子、盒子裡面,徐負責接線等工序,一共裝了5個炸彈,其中有一個還是完全接好線可以使用的。

  9月28日,羅述堅和徐雄輝來到了羅村,在火車道旁邊的住宿樓,他們看見鄧女士獨自回家,車庫較偏僻,容易下手綁架和搶劫财物,經密謀後決定綁架鄧女士。次日,兩人竄到鄧女士的住處樓下觀察鄧的行蹤以及準備了自制炸藥、西瓜刀、封口膠、手铐等作案工具。

  為滅口竟将鄧女士活埋

  同月30日7時許,羅述堅、徐雄輝攜帶上述作案工具竄到鄧女士住處樓下。據羅述堅說,他所帶炸藥是用來防身和恐吓的,确實被人發現或抓獲就引爆。當天上午7時許,鄧女士剛拉開閘門的時候,徐就沖進去用西瓜刀刀柄将鄧女士打得頭破血流,之後還用手铐铐住其雙手,将其推到後排座位下的踏腳處後,便開車逃離現場。

  兩人将被害人鄧女士綁架,并駕駛鄧女士的小轎車途經三水、連州到湖南境内,途中二人搶走鄧的2萬元現金及一部手機、銀行卡等物品。

  由于一路上找不到安置被害人鄧女士的地點,一個可怕的念頭便出現在二人腦中,兩人竟密謀将鄧女士殺害,并購買了鋤頭等工具。

  當汽車行至湖南省江華縣省道1861勾桂嶺路段時,兩人将鄧女士帶下車,一輪毒打後,兩人合力把鄧女士埋掉,埋的時候鄧女士還沒氣絕,兩人發現她還在動,就用鋤頭砸她。

  情節嚴重兩罪犯被判死刑

  在法庭上,羅述堅、徐雄輝兩人在誰提議綁架、殺害被害人以及購買作案工具的問題上相互推诿。羅述堅辯稱是徐雄輝提議找被害人要錢,後又提議殺掉被害人并讓其買作案工具。徐雄輝辯稱是羅述堅提議綁架被害人的,沒有讓羅購買殺人的工具。

  法院指出,現有證據雖然不能證實誰先提起犯意,但兩人經密謀後綁架并殺害被害人的事實可以認定,兩人應對被害人最終的死亡結果發生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5月26日,佛山中院正式對此案開庭審理。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評議後一緻認為,羅述堅、徐雄輝無視國家法律,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緻一人死亡;非法攜帶炸藥進入公共場所,重1086.5克,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綜上所述,佛山中院以綁架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同時判處兩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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