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季的到來,對于需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職場人而言,帶來的不僅僅是擁擠還有“性騷擾”。日前,智聯招聘推出了夏季職場性騷擾狀況特别調查。在為期兩周的調查中,共有5000餘名職場人參與了調查。調查顯示,酒吧遭遇騷擾最常見,半數以上職場人收到過異性黃色笑話,近三成男士在公共場所遭遇過性騷擾,四成女性遇過辦公室性騷擾。(《羊城晚報》 7月5日)
近年來,“性騷擾”早已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修改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确對性騷擾說“不”,被許多專家視為重大突破。
然而從法律條款來看,目前“性騷擾”的對象還是專指女性,“性騷擾”被界定為“違背婦女意志”,筆者認為顯失偏頗。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違背男人意志”的性騷擾并不罕見,該新聞中的“近三成職場男士曾遭遇過性騷擾”便是明證。如何通過立法來保障遭遇“性騷擾”的男士,應當被提上日程了。
男士會不會遭遇“性騷擾”,當下社會無數活生生的案例已經給出了答案。盡管實施“性騷擾”行為的主體大多是男性,但也不乏女性。比如賣淫女對賓館男客人的“性騷擾”,女老闆對男員工的“性騷擾”。
既然“性騷擾”的現象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男對女,女對男甚至同性之間都可能存在“性騷擾”,那麼在立法上,這些情形都必須考慮進去。否則“性騷擾”的法律條文,隻會變成針對男性,卻無視女性和同性的“性騷擾”。這樣的漏洞體現的是法律的不平等,也是對男人的偏見,對女人的歧視。
其實從國外看,很多國家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性别了。比如,法國1994年重訂《刑法典》第222 條、223條将強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德國1975年刑法典的強奸罪還是指“強迫婦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隻規定“強迫他人”;意大利現行刑法也将強奸罪的受害者規定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我國台灣地區《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強奸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充至“男女”。
因此,面對男士遭遇“性騷擾”情形愈發嚴峻的當下,将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的行為在立法上進行規範,并給予嚴厲打擊,用法律手段保護男士們的性權利,已經顯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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