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0月10日電(記者 劉翔霄)山西省孝義市一名患者前往鄰近的汾陽醫院就診并接受手術治療,術後不久出現腦梗塞和右側肢體癱瘓。為此,患方将醫院起訴到法庭,但因雙方對一份被醫院大量修改的病曆真實性未能達成一緻,事發至今已經4年,案件仍懸而未決 。
是醫患糾紛還是醫療事故?
張秀珍,女,53歲,2002年3月住進山西省汾陽醫院婦科,入院時被診斷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轉和高血壓。入院後第二天,張接受手術,術後即出現心跳和呼吸停止,經搶救病情稍穩定,CT顯示左腦梗塞,之後張接受開顱手術。兩個多月後,張秀珍出院時已完全失語,右側肢體肌力零級,肌張力低下。
患者張秀珍的兒子杜小兵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事後他發現母親病曆上出現的改動痕迹多達183處。他認為,醫方違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随意修改、添加、掩蓋病曆,使病曆失去真實性,目的在于推脫這起醫療事故的責任。
杜小兵認為,醫方在明知患者有明顯高血壓症狀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控制、治療措施,即草率進行手術,導緻術後病人出現意外。術後在患者沒有出血的情況下,又錯誤地使用了高血壓病人禁用藥物。因此醫院應當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山西省汾陽醫院是呂梁市唯一一所三級乙等醫院,2004年獲“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百姓放心示範醫院”稱号。院長白林海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醫院為患者的診治符合診療護理常規,無不當之處。患者腦梗塞疾病的發生及現在的狀态是其自身疾病發展的結果,屬醫療意外,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醫院不應該承擔責任。
白林海認為,病曆出現如此多的修改确實不應該,但原則性的修改沒有,患者所謂修改過的“183處”是連标點符号也計算在内的。對于修改的原因,他的解釋是:醫院是山西省高等醫學院校教學醫院,對于實習大夫書寫的病曆,“上級大夫”有權進行修改。
記者了解到,此次事件中對張秀珍病曆進行多次修改的醫生原某并不是白林海所說的“上級大夫”。原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身為下級大夫,自己修改病曆的行為完全是在上級大夫的授意下進行的,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持前後診斷的一緻性,對病曆進行必要的補充。
法院鑒定病曆修改确為183處
2003年10月,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秀珍與汾陽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為确認病曆的真實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曆及其他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鑒定。
2005年9月,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鑒定質證,認定張秀珍在汾陽醫院婦産科的病曆共72頁,塗改152處,添加31處,共修改183處,其中有157處院方認可塗改添加,有26處院方不認可或者認為是筆誤。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劉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鑒定質證結果是在醫患雙方代表當堂指認的情形下得出的。他表示,病曆中修改添加的内容有些無法看清,有些涉及醫學專業知識,而審判人員受醫學知識的局限,隻能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角度作出初步的分析認定。
劉院長告訴記者,法院的鑒定質證報告中特意作出了說明:“對于一些經過刮擦塗改無法辨認的部分,後果隻能由醫院方面承擔。”
負責審理此案的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表示,由于醫患雙方對于病曆的鑒定争議很大,山西省醫學會得出鑒定結果後患方又提出異議,要求提請上級鑒定機關再次鑒定,張秀珍案件由此擱置至今。
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結論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醫療事故最高鑒定部門——山西省醫學會就張秀珍病曆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果為:“張秀珍的住院病曆經當地法院質證,塗改現象嚴重。”“汾陽醫院婦産科對患者張患有的高血壓病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未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從入院到手術22小時,未請神經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會診,亦未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狀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壓病所緻……汾陽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之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構成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至此,張秀珍一案究竟屬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的争議最終被鑒定為後者。
然而,“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的結論并沒有得到張秀珍家人的認可。杜小兵認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提供材料不真實,醫學會要中止醫療事故鑒定。醫院對病曆進行了那麼多處塗改,怎麼能作為鑒定的依據?
山西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原始病曆是法律依據和病案留存依據,國家明确規定病人病曆不能修改,更不允許事後修改,但有如下情況例外:實習大夫和下級大夫書寫病曆時出現錯誤的,可由上級大夫用紅筆(區别于原文的藍筆)進行修改糾正,改正人修改完畢需要簽字。改動過多影響卷面整潔時,則要重新對病曆進行抄寫。
山西省衛生廳:修改病曆者涉嫌違法
針對汾陽醫院有關醫護人員修改病曆的行為,記者日前又采訪了山西省衛生廳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指出,修改病曆不僅明顯違反國家病曆書寫規範,而且已涉嫌違法。
山西省衛生廳醫政處有關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隐匿、僞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行為”之一就有“隐匿、僞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這位負責人指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汾陽醫院醫生修改病曆行為本身就構成“僞造”,涉嫌違法,汾陽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暫停執業,并依據情節嚴重程度進一步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請我國醫療事故最高鑒定部門——中華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如果中華醫學會決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據中華醫學會的鑒定結果作出判決;如果中華醫學會不予受理,山西省醫學會的鑒定結果将依舊是判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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