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實踐中也有長有短,但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内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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