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無論是判決案例,還是交警認定,電動三輪車都屬于機動車範疇。近日,北京高院在審理“三槍”商标官司判決書中,認定電動三輪摩托車不屬于摩托車,這個結果對于行業來說,猶如平地驚雷,炸開了鍋!(這樣的邏輯類似于“電動車公司不是公司”!)
而在2012年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裡,對“普通摩托車”的定義中,如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最大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輕便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
最近國家工信部公告的産品目錄中,比如金彭、宗申、淮海等品牌的電動三輪車都标注為“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即使是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都将電動三輪車統一叫法為“電動正三輪車摩托車”,也就是摩托車的範疇。
北京高院認定電動三輪摩托車不屬于摩托車,那屬于什麼?屬于汽車還是屬于電動自行車?電動車觀察員預測本案将會有兩個結果:要麼後期撤銷判決,重新認定;要麼引起國家對于電動車行業政策的大變動。鑒于目前國家标準具備法律效力,是各級法院判決的依據,因此地方法院的判決改變法律和國标,可能性幾乎沒有。
試想以下,如果電動三輪摩托車不屬于摩托車,電摩資質要不要辦理?産品要不做目錄公告?車輛上路要不要牌照?已經辦理電摩資質和産品公告的企業怎麼辦?電動車觀察員建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具備專業和行業知識時,各級法院應該邀請專家出庭。這在北京、武漢等地已經有這樣的先例!不然法官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确實有失法院尊嚴和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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