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
1.1 工資性收入涉及項目很多,可以拆分為月度工資、數月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勞務報酬等,财務有義務對企業員工的工資性收入做好分配,盡可能合規的讓員工到手的錢比較多。
由于“年度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和其他工資性收入一樣必須合并入年度綜合所得,所以對于平時工資有交稅的員工比較友好。
年終獎尤其注意兩個常用到的節點:3.6萬、14.4萬,分别對應稅率3%、10%
1.2 離職補償金
每年過年後往往會有一波離職潮,離職涉及到的員工補償金額,僅限于解除勞動關系,在當地上年年均收入3倍以内的部分是免個稅的。但不要濫用。
曾經有個案例,某老闆"雇傭"自己的太太,年終離職免稅拿走20萬;下一年又入職,年底再做離職......違背'合理性',再次提醒不要濫用。
二、報銷
報銷要合規,除了符合公司報銷制度,還要區分個人消費支出和經營性支出,比如個人消費品衣服首飾化妝品等,這些不應當作為公司經營性支出;
有些老闆問買車、買房是否從公司賬戶出賬。
凡是經營所需且交易真實的業務(我們說交易真實,是指符合證據鍊的交易閉環,不是所謂真實)可以從公司支出,并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合理扣稅憑證。
但是不是你想象的,買一輛50萬的車是不能一次性列支費用的,需要折舊。
買房産同樣,需要折舊,而且公司名下的房産還涉及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後期轉讓涉及的交易稅費也比個人買要高。
三、借(還)款
公司借款給股東,注意年終一定歸還且應與經營相關,符合将視同“股息利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人所得稅。
如公司借款給股東之外的人,會涉及是否有關聯交易,是否有應收未收利息的稅務風險,法律上涉嫌資金挪用或職務侵占。
如果是企業初期,創始人把錢先行借款給公司的,可以“還款”方式公轉私,但是資本金除外,否則涉嫌抽逃出資。
四、分紅
有限公司分紅給投資人個人,首先應足額交納企業所得稅,以稅後利潤分紅再交20%的個人所得稅。
個獨合夥或個體戶,交納完生産經營所得個稅,即可分紅。
五、減(撤)資
有的老闆說,那麼減資可以吧?
首先需要工商登記變更,然後做稅務變更。
減資也有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條:“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産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确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确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确認為投資資産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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