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車險合同中,
按座位來賠付的保險就是座位險,
但其實也有可能是駕乘險。
座位險and駕乘險到底有啥區别?
來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駕駛轎車的小陳在行駛途中不慎與駕駛客車的陸某碰撞,導緻小陳車上人員李某受傷。經交警認定:小陳負事故主要責任,陸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李某因事故緻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
同年12月,李某向湖南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陳、陸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除醫療費外,小陳應賠償李某11萬元。又因小陳購買了駕乘險,所以保險公司應另外賠付傷者李某6.5萬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小陳提出疑問。
我的車險合同中,包含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最高40萬元/座,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最高2萬元/座,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最高1.8萬元/座。
這按座位賠付的,不就是座位險嗎?那保險公司賠償6.5萬元後,我再賠償4.5萬元(11萬-6.5萬元)不就夠了嗎?
其實,小陳本身購買的是駕乘險,但誤認為駕乘險和座位險是同一險種,那兩者到底有何區别?
駕乘險,即“車上人員意外險”,是一種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需要對司機以及乘客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劃重點:駕乘險,旨在為傷者提供保障,保險公司的賠償不以司機的責任為前提,保險公司賠償後,不抵扣司機的賠償責任,司機仍須按責任賠償。所以,保險公司賠付6.5萬元後,小陳仍需全額賠付李某11萬元。
座位險,即“車上人員責任險”,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及司機的責任承擔保險責任。
劃重點:座位險,旨在為司機提供保障,保險公司的賠償以司機的責任為前提,保險公司賠償後,司機不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如果,小陳投保的是座位險,則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6.5萬元的賠償責任,小陳自己賠付4.5萬元即可。
法院判決
經法院釋明,保險公司賠償6.5萬元後,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内,李某自願放棄相關權益,隻要求小陳賠償傷殘損失4.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小陳向李某賠償傷殘損失4.5萬元。
現實生活中,非營運車輛的車上人員一般是駕駛人員的親朋好友,在事故未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内,自願放棄對司機的賠償主張,這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定。
但發生在重慶的一起案件(案号:(2020)渝02民終2982号)中,司機練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楊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最終釀成了練某本人、車上乘客蘇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其中蘇某因傷情嚴重住院58天後死亡。
雖然練某給自己的車輛投保了每個座位100萬元的駕乘座位險,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駕乘險屬于人身保險,并不屬于責任險。其被保人是車上駕乘人員,今車上乘客蘇某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故蘇某家人享有保險金理賠款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向蘇某家人支付的駕乘險理賠款,不能抵扣練某在本案中的應賠付款,最終練某個人賠付了40萬餘元。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網易新聞、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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