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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教訓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01:59:27

法家思想的教訓?作者:崔永東(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法家思想的教訓?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法家思想的教訓(可圈可點的法家思想)1

法家思想的教訓

作者:崔永東(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司法不公本質上是一個司法信用缺失的問題,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導緻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權威性的消解。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論對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鑒意義。

□法家将治國的重點和政治的起點放在“治吏”上。這是有啟發意義的,中國當今的基層官員隊伍龐大,他們代表政府直面群衆,其一言一行都關乎政府形象與群衆利益。治官應當從基層開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标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内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可見,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守法以及法律監督等在内的動态體系,是當前和今後我國治國理政的一個基本方略。它不僅有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而且還會為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今天是曆史的延續。正如文化具有傳承性和創新性一樣,法治也是如此。今天的法治同樣是在繼承中又加以創造的産物。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戰國時期的法家學派也是提倡以“法治”手段治理國家的學術流派,這表現在其“緣法而治”的理論體系之中。法家認為,隻有通過法治,才能實現社會和諧。法家經常用“治”和“亂”來表述社會的和諧與不和諧狀态。如商鞅就說:“以刑去刑,國治;以刑緻刑,國亂。”意思是以法治國則會使國家大治,否則就會導緻國家混亂、社會失和。可以說,在追求社會和諧的目标上,法家與儒家是一緻的,但與儒家的不同之處在于其采用的手段方面,儒家認為靠德治才能實現社會和諧,而法家則強調法治的唯一性。根據法家的表述,“緣法而治”包括明法尊法、責任行政、刑無等級、強化監督、破私任法等方面,下面分别論述。

明法尊法

法家理論的集大成者韓非指出:“明法者強,慢法者弱。”“明法”是指使法律明白易曉。這是針對立法而言的,好的立法應當讓普通民衆明白易曉,而不是晦澀難懂。韓非又說:“法分明,則賢不能奪不肖,強不得侵弱,衆不得暴寡。”這裡的“法分明”也是明法的意思。大家明白了法律規定,也就能把握自己的利益邊界,如此則強者不能侵犯弱者、多數人不能欺負少數人,因為法律已經劃定了“群己權界”,越界則會受罰。

“尊法”也是法家一再強調的,主要包括如下兩層含義:一是指官員、君主和普通百姓都要尊崇法律;二是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高于君主的權威。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管子曾說:“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于君。”就是說不能因為君主的私欲而改變法令,法令的地位高于君主。因此,不光是普通百姓,官員、君主也要尊重法律。君主應當“置法以自治”,即君主在立法之後帶頭守法,自覺用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此一來,“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大治”。這就是說,國家和諧穩定的前提是君臣上下與普通百姓都服從法律、依法辦事。商鞅也說:“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這就是說,英明的君主必須帶頭遵守法律,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納入法律的軌道,隻有如此才能實現“治之至也”的為政目标,亦即走向國家大治與社會和諧。

在法家看來,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其權威性高于君主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除了來源于法律的公正性之外,還來源于法律的信用性。法律的信用性要通過“信賞必罰”的司法途徑來實現。史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映了法家注重法律信用的立場。韓非說:“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其中暗含了信用司法是法律實施之前提條件的意思在内。應該說,是法家在中國曆史上最早将信用作為一種法律主張明确提了出來,并作為對各級官員的一種法律要求。沒有法律信用,就沒有法律權威;沒有司法信用,也就沒有司法權威。法家所講的“信賞必罰”就是司法信用問題,該罰的一定要罰,司法人員應當秉公司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則司法不公将極大地損害司法威信,也必将損害整個法律體系的信用性和權威性。司法不公本質上是一個司法信用缺失的問題,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導緻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權威性的消解。因此,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論才對我們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鑒意義。

責任行政

責任行政的理論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為此,貫徹法家思想的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監察制度,對行政執法進行嚴密的監察,對執法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實際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員作風納入法治化軌道。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吏”是當時的底層官員(高層官員稱“官”),數量龐大,又與民衆有着廣泛的接觸,其作風如何直接影響到官府在民衆中的形象,也直接關系到民衆的利益訴求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國的重點和政治的起點放在“治吏”上。這對我們是有啟發意義的,中國當今的基層官員隊伍龐大,他們代表政府直面群衆,其一言一行都關乎政府形象與群衆利益,即使一個最低級的管理人員如果欺上瞞下、謊話連篇,毫無誠信可言,大搞權力尋租、中飽私囊,都會給單位、國家和群衆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害,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治官應當從基層開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點。

韓非說:“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奉法”即執法,句意謂執法者堅定地依法辦事,國家就會強盛;執法者不能堅定地依法辦事,國家就會衰弱。依法辦事是任何一個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所在,如果沒有做到就是沒有盡職盡責,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行政的觀念可視為後世“責任政府”理論的濫觞。

強化監督

商鞅說:“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這是說,國家的混亂失和,不是因為法律混亂,亦非因為有法不用,而是因為缺少一種使法律必行的辦法。這種辦法是什麼呢?根據其一貫論述,可推知此種辦法包括秉公執法、信賞必罰、加強監督等等。尤其是在加強監督方面,法家頗為重視,如韓非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又強調“循名責實”“守法責成以立功”,都有重視監督的意思。确實,治吏的關鍵還在于監督,無監督的權力必被濫用,從而破壞法治。因此,以法家思想為指導思想的秦帝國就開創了監察制度,監察百官,以防止權力濫用、法紀蕩然。

這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理論也有近似之處。說:“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千古不變的規律。法家思想留給我們的啟示是:權力一旦與人的自利之性相結合而未受到有效監督制約,将會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可怕的後果。因此,強化監督制約,努力将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便成了防止權力任性、遏制權力腐敗的必然選擇。

刑無等級

商鞅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将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可見,所謂“刑無等級”是指刑罰的适用不會因為人的等級地位的不同而有差異,任何人隻要觸犯國法都會受到追究。這體現了一種罕見的司法平等精神,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韓非指出:“治強生于法,弱亂生于阿,君明于此,則正賞罰而非仁下也。”這是說國家治理好的關鍵在于嚴格依法辦事、賞罰公正,如果執法者阿附權貴則會削弱、禍亂國家。君主要深明此理,消除私心,秉公執法。韓非另外又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内。”都闡明了司法平等、賞罰公正的思想。

破私任法

商鞅說:“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釋法”是指放棄秉公執法或公正司法的原則。句意謂君主放棄法治原則而以私心私欲左右法律的實施(包括執法、司法等等),則會導緻社會混亂失和。因此,對執法者或司法者(當時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來說,必須破除私心、依法辦事,才能有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

韓非說:“吏者,平法者也,治國者不可失平也。”官吏的職責在于“平法”,即維護法律的公平,因為治國的關鍵在于公平,隻有公平才能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此處的公平就包括了司法公平在内。官吏公平執法、公正司法的前提是自身必須無私,如果讓私心私欲幹擾執法、司法,法律的公平也就蕩然無存。這就涉及到執法者、司法者的個人修養問題了。

對于掌握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君主來說,更應當有最高修養,在立法、司法過程中排除私情私欲的影響,明白“私意行則國亂”“君臣釋法任私必亂”“私者所以亂法”的道理,做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法家認為,法律代表了公義,它與私利相對立,如果執法者、司法者以私心行法則有損于公義,其後果更甚于無法。

綜上所述,作為中國曆史上唯一一個提倡“以法治國”的學派,其思想雖與今日“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在内涵上有别,但在目标上有一定的近似性,那就是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治國手段上也有形式上的近似性,即通過“法治”(與今日法治的内涵有所不同)手段達到社會和諧、政治穩定。站在今日的立場上看,法家的“法治”說至少包括了完善立法(“法與時移”)、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教育(“以法為教”)、法律監督和司法、執法隊伍建設等内容,在當時來說是一種較為全面的法治理論體系。其中的許多主張可以為現代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借鑒,當然,其中也不乏糟粕。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現代轉化,以實現法家“法治”與現代法治的有機銜接,從而使古老的法家“法治”理論煥發出現代生命力,并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助力。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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