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

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20:07:59

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4月26日晚間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及一個新名詞——“生前遺囑”,這引發業内關注文件提出,鼓勵基金管理人加強資本積累,建立完善“生前遺囑”和股東救助機制,提高機構自身的抗風險韌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金融機構的生前遺囑)1

通過遺囑可以設立信托

4月26日晚間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及一個新名詞——“生前遺囑”,這引發業内關注。文件提出,鼓勵基金管理人加強資本積累,建立完善“生前遺囑”和股東救助機制,提高機構自身的抗風險韌性。

自然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是為了避免去世後可能發生的糾紛,但金融機構的“生前遺囑”是什麼?“生前遺囑”指的是金融機構提前制定遭遇重大風險情況或發生财務困境時的恢複和處置措施。金融機構訂立“生前遺囑”在國際上開始較早,我國對銀行和保險業也已有相關要求,但目前基金業尚未有相關先例。

金融機構的“生前遺囑”是什麼?意圖提前防範金融風險 化解“大而不能倒”

事實上,在國際上,金融機構訂立“遺囑”的做法已經存在多年。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雷曼兄弟破産引發金融海嘯,風險蔓延至整個金融系統,而危機發生後的處置隻能依靠政府救助,如何防範“大而不能倒”的機構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成為各國金融監管者的重要課題。

“生前遺囑”(Living Wills)即是各國在對金融危機的反思中誕生的概念,其正式名稱為“恢複和處置計劃”(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在2009年被金融穩定論壇(FSF,後發展為金融穩定理事會

這一标準要求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全球金融機構(G-SIFIs)以及經國家當局評估為一旦倒閉可能對金融穩定産生影響的任何其他公司都需要建立持續的恢複和處置計劃,金融機構定期向監管部門遞交計劃書,明确其發生危機時可以采取的措施,促使有問題的金融機構能夠平穩、有序退出市場,防止其倒閉對金融穩定造成破壞性影響,以及避免讓納稅人承擔損失風險。

此後,金融機構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的必要性逐漸成為國際共識,英、美等多國也制定了更加具體的監管要求。

例如,美國2010年出台了《多得-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其中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生前遺囑”制度,要求部分大型金融機構就危機狀态時如何快速而有序處置自身債權債務問題制定計劃,并與監管達成協議。我國的在美金融機構也受到影響。再加上我國的四大行均已被FSB列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因此我國金融機構此前也開始實施“生前遺囑”這一機制。

2011年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集團制定和更新恢複和處置計劃,并先後對信托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

2021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複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将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生前遺囑”制度化。該文件明确,表内外資産達到3000億元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表内總資産達到2000億元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制定“生前遺囑”。

同年9月,央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明确了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恢複和處置計劃要求。

基金業“生前遺囑”可能參考銀保機構設置 逆向激勵機構審慎經營

目前國際和國内的“生前遺囑”機制基本集中于銀行和保險業,基金管理人的“生前遺囑”如何制定?

有基金業内人士分析,基金管理人的“生前遺囑”機制在原則上和通用的恢複和處置措施上可能與銀行和保險機構類似,主要還是為了加強機構自身防風險的意識和能力,但針對基金業的具體措施還有待進一步明确。

參考《辦法》和《規定》的内容,恢複處置計劃包括恢複計劃和處置計劃兩部分。簡單理解,恢複計劃是在重大風險情形發生時恢複金融機構經營能力的計劃;處置計劃則是在金融機構已經無法持續經營時,确保風險的有序處置,主要由監管機構實施。兩份計劃均由機構預先制定或建議,由監管機構認可或審定,在制定後均需定期檢視和更新。

原則上,金融機構以“自救為本”,嚴格限制公共救助,這也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普遍性要求。《辦法》強調,恢複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産、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示例,銀行和保險可參考的恢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或延期支付人員薪酬,減少股利分配,壓縮經營成本,調整資産規模或結構,出售或處置資産,出售子公司、分支機構或業務條線,增加資本金,發行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等。銀行還有一些特殊措施,比如清收不良資産,發行二級資本債券,發行永續債,發行同業存單,短期融資,票據融資,出售債券,資産證券化等。

處置措施方面,可參考的處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機構自救,股東注資,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産,處置非核心業務,接管,行業保障基金救助,暫時國有化(政府注資),财務重組,兼并重組,撤銷關閉、破産清算等。

在恢複計劃和處置計劃中,機構均需分析可能對金融基礎服務以及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影響,并做好應對安排。前述基金業内人士表示,基金涉及相當多的散戶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發生風險情況時,對于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更加重要,比如基金産品是否清算,投資者的錢如何退回等安排。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李仁真曾發表的一篇論文指出,由于“生前遺囑”制度對金融機構未來可能面臨的“死亡命運”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做了預先設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種逆向激勵機制,促使機構高管層更加細緻地思考資本緩沖的充足程度和抵禦金融風險的方法,同時有助于減少機構處置過程中的不确定性。“生前遺囑”制度代表了一種逆向思維,首先假定任何機構都是可以“倒”的,進而明确指出機構的冒險失敗不能再由納稅人買單,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審慎經營的理念,強化風險危機意識。

新京報貝殼财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許麗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