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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11:17:41

濫用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标準?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濫用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濫用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标準(什麼是濫用職權罪)1

濫用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标準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舉一個有關稅務系統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案例。

200X年9月至201X年7月,X國稅局局長高X多次違反規定,越權收稅并擅自截留稅費。經查明:高X擅自決定截留本局代征的教育費附加共X萬元;擅自征收按照規定已改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X萬多元,并且全部截留;高某将上述就留款項用于本單位開支。 200X年9月高某被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X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法院認定高X濫用職權罪名成立。

濫用職權罪的特點是:

1、超越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限違法處理公務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2、造成了重大損失超過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

3、主觀上明知重大損失的後果會發生,但追求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高X濫用職權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單位已無權征收的稅款,又将稅款截留不上交,既違法,又違反規定,雖然截留的錢款沒有落個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單位的開支上,但是其行為本身已經違法,是渎職行為。高X造成公共财産損失累計達X萬餘元,已經符合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因此,高X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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