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備用金屬于其他應收款科目。
2、預支備作差旅費、零星采購等用的備用金,一般按估計需用數額領取,支用後一次報銷,多退少補。前賬未清,不得繼續預支。
3、對于零星開支用的備用金,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即由指定的備用金負責人按照規定的數額領取,支用後按規定手續報銷,補足原定額。
4、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單位,備用金領用部門支用備用金後,應根據各種費用憑證編制費用明細表,定期向财會部門報銷,領回所支用的備用金。對于預支的備用金,撥付時可記入“備用金”(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報銷和收回餘款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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