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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充電樁安裝物業不同意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03 04:40:13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郭世傑 文/圖

近日,在鄭州高新區購房的邱先生向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反映,2021年11月份訂購一輛比亞迪新能源汽車,在今年5月初終于提到新車。可剛把新車開回來沒幾天,卻遇見了一個比較棘手的難題,充電樁安裝條件遭遇小區物業突然“加碼”。

鄭州充電樁安裝物業不同意(鄭州一車主安裝充電樁)1

【新能源車主安裝充電樁,小區物業突然“加碼”規定】

5月15日,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來到邱先生所居住的小區了解情況。邱先生稱,去年11月,他在鄭州比亞迪4S店預定了一台比亞迪新能源汽車,到今年的5月3日才拿到新車。

邱先生稱,所購汽車需要安裝充電樁,他在準備買車時就向小區物業進行過咨詢。當時物業稱,如果單排車位安裝充電樁需要兩側車位業主同意,雙排車位則需要三側車位業主業主同意後,就可以向物業申請安裝充電樁。

可當自己把車提回來之後,物業卻聲稱按照最新的物業要求,如果單排車位需要安裝充電樁需要單排車位7位業主同意,雙排車位則需要11位業主全部同意,才可以進行安裝。

“安裝新能源充電樁國家是有相關規定,不是一個物業說變就變的?況且,變更之前也沒有跟我們業主進行協商。物業自己說決定就決定了。”邱先生說。此前,物業要求安裝新能源充電樁需要臨近車位業主的同意,他們也表示理解。可是現在需要同排購買車位的業主全部同意才可以安裝充電樁,這點卻無法認同。

鄭州充電樁安裝物業不同意(鄭州一車主安裝充電樁)2

【物業是擔心消防隐患還是另有所圖】

“新能源汽車隻是有幾率會發生自燃,但不一定真會發生呀!而且即便是傳統的燃油車,也有可能會發生自燃。為什麼要針對新能源車做出這樣的規定。”邱先生說,現在感覺物業是在限制業主安裝新能源充電樁,好讓業主都去負三層去使用公共充電樁充電,他們好從中獲取收益。

鄭州充電樁安裝物業不同意(鄭州一車主安裝充電樁)3

物業關于同排車位

當天,記者在小區負三層公共充電樁區域看到,這裡有近二十幾個公共充電樁,其中有五六個充電樁正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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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小區公共充電樁,好用一點的合下來每度電在1.5元;那邊不太好用的也在1.0元/度左右,充一晚上大概需要三四十元左右。況且,小區其實已經有很多業主都已經在自己的停車位上安裝了新能源充電樁。

在負二層确有不少私家車位上已存在新能源充電樁。邱先生透露,其中有些業主購買的是比較好的車位,靠近電梯或離得比較近,但因為需要安裝充電樁不得不置換到較遠位置,物業才給安裝充電樁。

此外,邱先生還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讓他最不能理解得是,安裝充電樁應該隻需要是業主、物業和電力部門三方就可以安裝。為何朗悅·公園道1号·玺園的物業卻要求廠家和4S店對其産品安全進行确認,并要求其出具《電動汽車充電用戶安全承諾書》。

朗悅·公園道1号·玺園物業公司是否存在“加碼”?

【物業公司回應:不存在“加碼”故意刁難業主,是出于消防安全考慮】

5月16日,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聯系到朗悅·公園道1号·玺園小區物業項目宋姓經理。宋經理稱,物業不存在“加碼”故意刁難業主安裝充電樁。

他表示,讓同排車位業主簽署同意書,是基于國家于2019年3月施行的《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标準》(GBT51313)的有關規定。該規範進一步提高了車庫消防要求,如防火分區“為内燃機汽車防火分區面積的50%”,“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内集中布置”,“按照‘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等等。

而原有機動車庫達不到新的規範的消防要求,結合新能源車自燃的情況,消防單位到達現場的時間,雙排車的過火面積覆蓋範圍在11輛左右;業主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用電占用的是公共用電負載,且發生火災毗連車位車輛最先受到損失,因此需要征得該區域的其他業主同意,不然後期會導緻法律糾紛。

同時,宋經理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小區已安裝位于負二層電動汽車充電樁,均由供電公司挂表到戶,不存在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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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對于充電費用的異議點

而小區安裝充電樁,需簽署四個文件,分别為:《安裝新能源充電樁意見同意書》、《電動汽車充電用戶安全承諾書》、《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消防責任協議書》和《情況說明》;其中4S店和安裝單位簽訂的是第二個文件,簽訂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廠家/或4S店對其産品安全進行确認,在質保期内要履行設備維護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業主有安裝充電樁的需要,物業公司可以配合業主聯系同排車位的其他業主,但無法向業主透露其他業主信息。如果業主溝通後無法達到要求,物業此後也會盡力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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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不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物業公司缺少法律依據】

針對朗悅·公園道1号·玺園這一情況,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向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劉宏民律師進行咨詢。

劉宏民律師稱,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結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可以由業主與開發商以出售方式約定,業主對于以出售方式取得的車位,應當認定業主對該車位享有排他處分的權利。

安裝充電樁的業主在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物業要求同排車位多位業主同意沒有法律依據。并且業主安裝充電樁行為屬于在小區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行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主要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是否存在約定。

此外,劉宏民律師認為汽車生産企業和充電樁安裝企業沒有必要給物業出具承諾,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是電動汽車使用人也就是業主和汽車銷售方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因為充電樁質量問題或者使用問題發生事故應由業主承擔責任,再由業主向銷售方追償。另外他們的協議裡約定的有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即使簽承諾也是業主使用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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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邱先生再次聯系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稱,下一步,将向法院起訴或有關部門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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