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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買社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0:38:52

今天小龍蝦帶大家分析一個職場具體問題,也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問題。公司沒有簽訂合同,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

(以下所有分析基于員工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是企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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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簽訂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1、找勞動監察大隊

企業沒有簽訂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既然違法必然有對應的執法部門管轄,這個部門就是勞動監察大隊。

對于沒有簽訂合同的企業,勞動監察大隊有權責令企業整改,并且有行政處罰權(但是對于勞動者而言,并沒有權利要求各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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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規定》第八條 勞動監察的内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分别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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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找仲裁委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勞動人事糾紛的時候找仲裁委是最佳的選擇。這裡舉個例子加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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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2015年1月1日入職公司,但是公司并沒有與張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三有沒有主動向公司提出簽訂合同。

2016年5月1日,張三提出辭職,2016年7月張三向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分析1:張三要求支付雙倍公司時合法行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分析2:實際上2016年1月1日的時候企業已經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四十條)。

分析3:張三的雙倍工資隻能是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資。(從7月是因為時效1年,12月是因為次年1月已經是無固定期限,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特别說明:如果張三沒有辭職,是可以要求企業補簽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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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繳納社保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員工是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個人主動辭職,這是兩回事。個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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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仲裁委

很明顯,任何勞動人事關系争議都可以找仲裁委解決。但是要注意幾點:

注意1:員工主張單位補繳社保,勞動仲裁是不受理的,這是行政部門的職責。仲裁委的職能是仲裁,補繳不需要仲裁!

注意2:單位不給員工補繳,員工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員工才可以仲裁。

注意3:時效1年、時效1年、時效1年!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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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對于公積金需要找租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企業違規沒有繳納公積金,督促企業補繳。

直接去找仲裁委、社保中心等要求補繳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3、找社保中心、稅務部門

為什麼有稅務部門?因為現在許多省份的社保繳納已經移交給了稅務部門,因此稅務部門也有監督職責(即使移交,社保中心也是有監督職責)。

員工可以找社保中心和稅務部門舉報公司未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當然個人承擔的部分費用,還是需要自己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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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找法院

排除仲裁前置原則以外,如果過了時效期,就隻能尋求法院的幫助了。

區别于仲裁委的1年時效,法院時效是2年。但是,各地法院對于社保方面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有的法院認為過了2年時效期限,不予受理;有的法院認為,社保是法律強制,不受2年時效管轄。

因此,法院起訴要求補繳社保需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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