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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