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批發市場買到假口罩怎麼辦?北京二中院法官解讀口罩的那些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從批發市場買到假口罩怎麼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二中院法官解讀口罩的那些事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戰役全面打響。科學佩戴符合防疫标準的口罩是做好個人衛生防護的重要防線。由于目前防疫口罩供給緊張,而民衆需求又不斷增長,近期出現了個别不法商家趁機惡意哄擡物價、制售不符合标準的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産品的現象。防控口罩供銷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保障良好營商環境的緊迫要求,也是打赢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必須舉措,對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事法官給商家和消費者提出了專業意見。
一、口罩類型五花八門,如何判斷質量是否過關?
目前市場上的防疫口罩品牌及種類繁多,消費者應當撥開口罩的紛繁“面紗”,通過執行标準及産品标識“識得廬山真面目”。
首先,産品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及相關執行标準的規定。目前,民衆普遍使用的防疫口罩主要涉及以下标準: 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各類KN95口罩),YY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醫用外科口罩),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普通防護口罩)等。前述各項執行标準對适用産品的分類和标記、技術要求、檢測方法等均進行了詳細規定,口罩質量應符合相關标準。其次,産品标識應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實質性質量要求外,産品的包裝及标識同樣屬于産品質量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規定,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必須真實,并符合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等标注要求。口罩執行标準中,同樣對産品标識、包裝應包含的内容有明确要求。而由于醫用外科口罩屬于醫療器械的範疇,故其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标注醫療器械注冊證編号等内容。
二、口罩供給“一隻難求”,所有漲價都是非法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有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由于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防疫口罩因供給緊張,可能出現價格上漲情況。商事審判尊重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與客觀規律,對于因市場調節産生的合理價格波動,應認定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範疇。但個别商家囤積居奇、大幅哄擡口罩價格的行為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認定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悄悄謀取“不義之财”,能僥幸逃脫法律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生産、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口罩,還是哄擡口罩價格,違法牟利,都屬于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一,對于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口罩,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二,經營者明知所售口罩不符合質量要求而故意隐瞞出售的,構成欺詐行為,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經營者明知口罩不符合質量要求,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四,合理認定生産者與銷售之間的責任分擔。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進行先行賠付後,屬于生産者責任或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而對于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既可以向生産者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産者或銷售者賠償後,可根據責任歸屬情況,進行追償。
除了上述民事責任的承擔外,生産、銷售不符合質量标準的口罩,哄擡口罩價格的行為還可能受到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将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守護第一道防線,企業應該怎麼做?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的生産者與銷售者更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制售口罩應合法合規,避免不合格産品流入市場。首先,生産者應做好生産防控,嚴守産品質量關。受到當前生産材料緊缺、工人因疫情無法及時到崗等因素的影響,雖然口罩的生産商均面臨較大生産壓力,但是更應該做好産品質量的源頭控制,履行生産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其次,經營者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産品召回義務。經營者在購入口罩等防疫産品的過程中,應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對産品進行初步質量核查。在銷售過程中發現其出售的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
五、既要防疫又要維權,消費者應如何“避坑”?
口罩作為防疫必需品關系着每個人的健康和安全,對于防疫口罩的選購,我們向消費者提出以下建議:
1.練就“火眼金睛”,識破“七十二變”
當前市場上雖然出現了部分不符合質量标準的口罩,但大部分“假口罩”的“制假水平”并不十分“高明”,消費者可以通過簡單的觀察、查詢進行判斷。首先,不同類型的口罩有不同的執行标準,雖然其可能在名稱上混淆概念,具有迷惑性,但消費者可以通過查看産品包裝上标注的執行标準來判斷相關口罩的類型。對于醫用外科口罩,還可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核查其産品注冊号。其次,仔細查看産品外包裝是否标明了生産廠家、生産日期、醫療器械注冊證編号等應标注的基本信息。盡量選取正規廠家産品進行購買,對于信息标注不清晰、不完整、生産日期異常的口罩應審慎購買,切勿“病急亂投醫”。
2.購買口罩“步步留痕”,切勿出現“糊塗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消費者在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的過程中,應當及時索要購物小票、發票等購物憑證,作為自身權益的保障。經營者拒絕提供的,消費者有權向相關政府監督部門進行舉報。通過網絡平台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的,消費者應注意保存與客服的聊天記錄、交易訂單号、交易截圖、經營者出具的發貨單等憑證。
3.了解維權知識,足不出戶保障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購買到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口罩等防疫産品後,消費者可以合理選擇上述方式及時維護自身權益。當前,面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為維護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積極借助信息化手段,鼓勵當事人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熱線、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衆号等平台,在線開展立案、繳費、調解等訴訟活動,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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