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案例161号: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産業有限公司訴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對“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紅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寶’配方工藝均不變”、“紅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寶’”等廣告語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多方面闡述論證,最終最高院認為加多寶基于雙方曾經的商标使用許可合同關系以及自身為提升相關商标商譽所做出的貢獻等因素不認為構成虛假宣傳,駁回王老吉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1995年3月、9月,加多寶與王老吉分别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議》,取得獨家使用帶有“王老吉”三個字的紅色紙包裝和罐裝清涼茶飲料的使用權。
1997年6月,陳鴻道獲得外觀設計名稱為“罐帖”的“王老吉”外觀設計專利。
2000年5月,加多寶被授權使用王老吉”注冊商标生産銷售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許可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止。
許可協議簽訂後,加多寶及其關聯公司長期進行宣傳,培育紅罐“王老吉”涼茶品牌,使王老吉在涼茶行業公衆皆知。
許可協議到期後,雙方發生糾紛,2012年5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王老吉”商标許可補充協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加多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公司認為加多寶及其關聯公司在超市、手提袋、宣傳頁、網站、報紙宣傳“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紅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寶’配方工藝均不變”、“加多寶就是以前的王老吉”、“紅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寶’”、“加多寶涼茶全國上市紅罐王老吉正式改名”等宣傳語字樣廣告語為虛假宣傳。
王老吉公司向重慶第五中級法院起訴上述廣告涉嫌構成不正當競争的虛假宣傳,判令停止發布廣告語。重慶中院支持了王老吉訴求,上訴後重慶高院維持原判。加多寶公司向最高院再審,最高院撤銷原判,駁回王老吉訴訟請求。
最高法認為,加多寶的廣告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要根據曆史沿革、宣傳是否真實和符合客觀事實、是否引起公衆誤解、是否對王老吉品牌産生不良影響、主觀上是否得當、客觀上能否産生引人誤解的效果等多方面闡述。
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例的确論述層次分明,能夠兼顧曆史沿革、公衆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顯示了最高法法官的深厚的法律功底,對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具有實際意義,防止法官濫用裁量權,最大限度的維護個案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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