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不一定是直接證據,隻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本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