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4月25日訊(記者 劉浏)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即将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産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權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1件、知識産權民事監督案件3件。南京市雨花台區檢察院辦理的“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許某、陶某侵犯著作權案”入選,成為江蘇省唯一案例。該案同時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1年度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江蘇省法院發布的2021年度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權利單位沁某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轉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軟件V3.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16年,陶某作為國某公司銷售人員,在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發現沁某公司的CH340芯片銷量大、市場占有率高,遂從市場獲取正版CH340芯片用于複制。許某作為國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産經營等全部事務,在明知國某公司未獲得沁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委托其他公司對CH340芯片進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公司生産掩模工具、晶圓并封裝,以國某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對外銷售,謀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國某公司銷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權的GC9034芯片共計83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币730餘萬元,上述收益均歸單位所有。
2020年1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許某、陶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提請雨花台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國某公司銷售的侵權芯片并未使用沁某公司的注冊商标,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決定不批準逮捕許某、陶某。同時,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CH340芯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屬于目标程序。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為同一作品,該案可能涉嫌侵犯權利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建議公安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為方向偵查取證。
2020年12月4日,公安機關以許某、陶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審查起訴。辦案過程中,雨花台區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全面聽取權利單位保密訴求。鑒于芯片源代碼可複制、易洩露的屬性,創新采用“廠内勘驗、同步審查、廠内封存、廠内質證”取證和審查方法。偵查人員在公司内勘驗提取源代碼時,檢察機關同步審查證據,公司人員全程在場見證,提取的源代碼由公司人員加密、刻盤,放置于24小時監控的保險櫃中,檢察機關和公司分别掌管鑰匙和密碼,确保證據來源合法、内容客觀真實。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并用以制造芯片銷售牟利系國某公司的單位行為,違法所得也歸國某公司所有,依法追加國某公司為被告單位。
2021年4月26日,雨花台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國某公司、被告人許某、陶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14日,雨花台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國某公司罰金人民币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校對 蘇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