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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3 21:13:26

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第八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如下: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内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本條是關于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承運手續的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民法典第816條退票及改簽)1

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

第八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如下: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内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本條是關于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承運手續的規定。

一、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有權要求解除運輸合同或者變更運輸合同。旅客解除運輸合同,通過辦理退票手續行使;旅客變更運輸合同的,可以要求改簽。

二、退票、改簽的相關規定,可見《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車票改簽、退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進一步優化改簽、退票規則的通知》等行業規定。

三、如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時間乘坐是承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則承運人應根據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辦理全額退票。

作者:李英律師,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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