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欣
杭州交通918(hzfm918)
吧友孫先生在開吧杭幫俠車友圈爆料:幾天前,老婆網購了一支口紅,發現已經過期六年了!
孫先生吐槽說:“通過口紅上條形碼掃出來,顯示是2011年生産,2014年就已經過期了,過期六年了,這也太誇張了吧!!我們原來常在這家網店買東西,孩子的尿不濕啊、紙巾啊,都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
上周,吧友孫先生通過一個名為“貝店”的APP下單了一支口紅,沒想到已經過期六年了。針對孫先生遭遇的這一網購經曆,杭幫俠記者聯系到了這家名為“貝店”的APP電商平台,工号8185号客服給出的答複是,客戶掃錯地方了!口紅還沒過期呢!
電商平台“貝店”8185号客服解釋道:“客戶查驗的并不是商品本身的批次号。這個批号信息,應該通過口紅管口的位置掃碼查詢,客戶購買的這件商品本身就是清倉商品,在商品詳圖頁面是明确标注‘本商品有效日期截止2021年2月份’。”
原來是一起烏龍事件,
當記者向孫先生解釋這一情況時,
沒想到,
孫先生更氣憤了!
商品頁面标注‘本商品有效日期截止2021年2月份’,
實際掃碼後顯示,過期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孫先生說:“我知道這是清倉商品,可按照商品說明,這有效期還有六個月呢!現在還不到一個月就過期了,怎麼用?!”
針對這一情況,
客服做出如下解釋:
所謂有效截止日期,一般都是默認為最長時效的,所以并沒有問題!
我們咨詢了杭幫俠律師王宗豪:
商家在有效期聲明中描述:本商品的有效期截止2021年2月,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理解,商品的有效期就是在2月份,意思很明确,不存在字面歧義。至于商家的解釋,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通常認知。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産品有效期是有關産品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在明知産品有效期臨近的情況下,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涉嫌欺詐行為。
截至到記者發稿時,孫先生得到的商家反饋,願意退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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