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票不會作廢,可以按誤機處理。誤機旅客至遲應在該航班離站後的次日中午12時(含)以前,到乘機機場的承運人乘機登記處、承運人售票處或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售票處辦理誤機确認。
2、已辦理誤機确認的旅客,如要求改乘後續航班,可在上述地點或原購票地點辦理變更手續,承運人應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條件下予以辦理,免收誤機費一次;但持有的機票如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72小時以内變更過航班、日期,旅客應交付客票價5%的誤機費。
3、未辦理誤機确認的旅客,如果要求繼續旅行,應交付客票價20%的誤機費。旅客誤機變更後,如果要求再次改變航班、日期,應交付客票價50%的變更手續費。
4、旅客誤機或誤機變更後,如果要求改變承運人,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應交付客票價50%的誤機費。旅客誤機或誤機變更後,如果要求退票,也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應交付客票價50%的誤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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